学院家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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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的家具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做到合理配置,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以保障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橱柜、沙发、台架等。第三条家具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各单位自筹经费等购置和接受馈赠的各种家具均属学院资产。第四条学院家具的配备应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尽量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颜色。第二章家具的管理第五条学院家具实行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家具资产的

2、统一管理,建立各单位家具明细账和全院总账。第七条教务处是教学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家具的购置计划申报和使用效益考核等。第八条实验管理中心是实验室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家具的购置计划申报和使用效益考核等。第九条学工处是学生公寓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家具的购置计划申报,使用效益考核等。第十条后勤管理处是生活服务用房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活服务用房家具的购置计划申报和使用效益考核;负责全院的家具维修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各自使用家具和学院委托管理家具的管理,须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家具管理工作。家具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和审核制度,如实反映家具的数量、质量和变动情况,做

3、到帐、物、卡相符。第十二条调出本院及离退休人员应将家具交回,由所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或销帐手续。离退休后继续聘用者,可办理续借手续,按期归还。第三章家具的配置、购置和验收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工作等需要对本单位需要的家具进行全面规划,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本着实事求是、适用、节约的原则,合理规划,精打细算,逐步解决。第十四条家具购置实行年度预算制。各部门编制详细的家具购置计划与预算,经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预算经费范围内汇总平衡,编制年度家具购置计划与预算,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编制购置计划应充分考虑家具配备标准和实际需要,确保教学

4、、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各单位家具的配备在家具配置标准范围内执行,凡超标准占用的家具或闲置家具均需交还国有资产管理处。确需超标准配备家具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教室家具的配置由教务处统一编报购置计划;实验室家具的配置由实验管理中心统一编报购置计划;学生公寓的家具由学工处统一编报购置计划;公用生活用房配置的家具由后勤管理处制定购置计划;其他单位配置家具,由使用单位提报配置计划。家具购置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用途,特殊家具需附详细图纸。第十七条购置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申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购置计

5、划的增减、调整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部门需要采购未列入年度家具采购预算的家具,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之前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落实经费来源。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年度家具购置计划后,分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采购。在家具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采购规定执行,坚持货比三家,严把质量关,做到质优价廉。第十九条家具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家具使用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和样品进行严格验收、清点。凭发票和清单办理家具入帐手续,然后到院计财处报帐。第四章家具的保管、调拨、维修和报废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根据家具的实际情况,分类编制家具编号、登记入帐。每年对全院家具的使用

6、、管理、增减、损坏及报废进行一次检查。第二十一条各家具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对所使用或委托管理的家具,不准自行调入调出和互换家具。确因工作需要时,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二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单位的申请,可以对各单位家具进行调拨,调拨时由双方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共同到国有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二十三条家具确因自然损坏或因使用时间过长无再修复使用价值的,家具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后,报请院分管领导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置。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名义将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办公家具私自报废、转让。属非自然损坏的家具,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家具丢失、损坏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凡家具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部门管理不善,而造成家具丢失或损坏的,丢失或损坏单位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家具原价或使用年限,确定赔偿和维修金额。第二十六条人为损坏家具的,使用单位或当事人赔偿家具维修所需费用,丢失家具或人为损坏致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的按原值折旧后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5%-10%计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管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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