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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口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
2、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
3、行一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彳氐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彳氐于8%(二)企
4、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5、五)申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朗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各市经济和
6、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涉税、通关、安全、环保等方面违法情况进行核查。(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TI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或委托第
7、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安徽省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果。第三章运行评价第九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
8、中心运行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第十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已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数据。(二)数据初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
9、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3、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
10、务局和合肥海关按职能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后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三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确认,于当年8月31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
11、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运行评价不合格。(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七条结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或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第十八条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
12、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十九条对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第二十条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第二十一条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科研项目,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1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等工作实行网上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同意后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同时
14、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为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申请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作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已认定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两年一次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
15、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相关附件:1、附件1-4.docx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全国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情况(小试、中试)、信息化建设情况等。(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