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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规划的管理,规范学院各类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学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校园建设规划是指以学院发展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建设部署的管理。第三条*学院校园内的所有工程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学院设立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专门负责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的审批,审批方式为会议研究或会签。在工程审批过程中将邀请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列席会议。第五条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2、:(-)根据学院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委员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安排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学院发展需要,每三年修编一次校园近期建设规划。(二)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对学院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向学院提出相关建议。()受理、审核下列事项:1、校园各类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的立项申请;2、校园规划及影响整体面貌的有关装修改造工程;3、校园环境中的绿化、景观建设、规划设计方案;4、全院电力、给水、排水、消防、供暖、各类管线、道路的建设及开挖方案等。5、各部门在新建建筑中所占位
3、置、规模、功能和设施配置;6、各部门工作场所的调配及其功能设置、配置;7、住户装修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及搭建影响楼栋整体面貌的事项。(四)拟定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并对建设违章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第六条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确定有关建设事宜,审议和评定的事项若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决定的,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若须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由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七条所有建设工程,各部门需持本部门院、处级领导及主管院级领导的批准文件,到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申请立项,经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年
4、度计划。第八条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是指因施工或其它需要临时搭建或施工的二层以下砖混建筑、活动房、围墙、临时地上地下管线、临时道路、绿化、雕塑、园林、景观及涉及建筑物外观的装饰装修工程等临时性建筑或设施。临时性建筑或设施因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原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第九条对未办理校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院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则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学院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无条件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延期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第十条未办理规划审批手
5、续,在广场、操场上、或主干道两旁修建雕塑、广告牌匾、小品等严重影响学院整体形象的构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第十一条住户自行搭建,影响整栋楼面貌的,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装修项目威胁结构安全的,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已施工的,限期整改,整改全部费用及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第十二条经学院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会审批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面积、结构、层数、造型、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达不到改正要求者,不予验收,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