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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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空间环境功能完善、和谐美观和各种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建筑结构和房屋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水、电、气、地下管线和道路广场、雕塑小品、园林绿化等校园环境公共设施。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校内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环境改造和添加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第三条基建处和后勤处应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使用定期回访制,凡属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或屋面漏雨、墙体裂缝、道路变形等安全

2、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处理;凡属于室内外给排水、强弱电和燃气等安全质量和已售房附属的构配件问题由后勤处负责处理。第四条基建处和后勤处要定期排查校园危房及设施结构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预警制度,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环节对学院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排查。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第五条消除学院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第三章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第六条所有公私用户,无论出于何种需要,无论经费出自何处,需进行房屋改造或装

3、修都必须向基建处履行报批手续,房屋装修或改造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暗埋的管线系统,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外观色彩和质感,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消防、电业、校园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能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其它工程需要临时改变环境现有地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基建处报告,经确认对地下管线和环境安全无较大影响之后方可实施,但因此损坏的道路、绿化等设施由损坏者负责恢复。若可能长久影响现有地貌环境的项目,必须报学院校园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第七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危险构筑物。所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得

4、造成安全隐患和对环境的污染。第八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施工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不得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应在3天内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第九条需要直接改动如屋面、卫生间、厨房、水池等闭水性设施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若因维修其它设施而损坏防水层的,应由损坏单位恢复防水层并保证其闭水性。第十条在校内从事生活、生产、教学和科研等活动,需要占用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时,应事先对将使用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环境承载能力进

5、行了解,不能对公共设施造成结构破坏、环境危险、空气污染等公共环境安全事故。第十一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自重墙和隔墙);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改变阳台、楼梯及其它悬空空间的栏杆高度;6、随意在现浇楼板上凿孔,损伤梁、柱等钢筋混凝土受力构件;7、在楼板上凿槽埋管,粘贴花岗石、大理石地板等较重的楼面材料;8、在钢筋混凝土柱、豉柱上凿槽开洞,削弱柱的有效

6、截面;9、在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底面凿孔打眼(安装吊顶时,吊顶的支点应设在周边的墙体或板缝中);10、改变厨卫间上下水竖管、地漏、便坑位置;11、建筑物加层;12、在二楼及其以上房间中安装单台重量超过0.15吨的设备;13、在公共建筑立面上随意加设防盗栏、空调室外机、开设洞口等;14、在绿化林地使用火种、开耕播种;1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申报、审批程序1、居住建筑用户需要进行自费二次装修的用户向后勤处房产科写出书面申请,详细填报装修内容和设计方案,基建处需一周内对其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回复意见后方可实施。2、公共建筑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由使用单位在落实资金后向基建

7、处提供所有要求或设计方案,经学院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3、其它改造项目凡可能对道路、绿化、景观、地下管线、水电气造成影响的或占用学院规划用地的项目,应事先报基建处,经学院校园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申报、审批程序自行进行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学院将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发布公共安全事件通报并责成实施人、单位或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拆除、恢复等,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实施人或单位自理。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为强制性规定,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件发布公共安全事件通报,同时由专家组对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没有造成损失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

8、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院有关部门强制恢复原状,其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人或作用人承担。对已经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责令赔偿房屋损失费。对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五章校园规划、房屋及其设施安全的检查监督第十五条校园规划、房屋及其设施安全检查监督责任单位:1、基建处是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地、雕塑景观等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并具体负责校园规划及全校房屋构造设施、结构质量的安全管理。2、后勤处是教学楼、护校河和沟渠的水面清洁、学生公寓、职工住宅等设施以及全校水电气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并具体负责全校房屋室内外的给水排水、强弱电、通讯、燃气、集中中央空调、住宅区的体育设施及校园水系质量安全管理。3、体育学科部是运动场中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4、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5、对违规事件处罚由有关责任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处理。6、各院系和职能部门是其使用的办公楼和实验楼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单位。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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