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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标准化基础类项目资助工作,鼓励引导全社会开展标准化改革创新,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强化标准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标准化基础类项目的资助工作。标准化基础类项目,是指用于支撑、保障标准化改革创新和标准化战略实施的项目(不包括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其他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基础类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项目受理、组织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市科技局负责
2、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批、配合做好资金统筹使用及项目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第四条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本细则资助的范围及标准如下:(一)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办事机构工作项资助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IOO万元、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总体组组长、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
3、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承担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点项目资助标准: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点,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标准: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四)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资助标准: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如企业标准领跑者、排行榜、标准认证、对标达标提升、标准创新型企业(中、高级
4、)等)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5万元、3万元。(五)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资助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如省市设立类似奖项,将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资助。(六)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团体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标准:根据标准实施效果,主导制定省(市)地方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导修订省(市)地方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组织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项目资助标准:获得5A级、4A级、3A
5、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的,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单位再次获得上一级认定的,按一次性不超过级间差额资助。(A)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国际标准化论坛(学术会议)或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资助标准:以不超过会议(活动)实际经费支出给予一次性资助,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九)高校设立标准化专业或课程项目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数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十)标准化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工作业绩,每个机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5个。(十一)沈阳都市圈标准化协作创新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十二)市委、市政府确
6、定的其他标准化重点项目资助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承担单位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批准。此类项目年度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认定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年度标准化基础类项目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相关事宜,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受理、审核认定、资助计划编制等工作。第七条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础材料1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2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 .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根据申请项目不同,还应提供的其他材料: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办事机构工作项目: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文件或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批准成立的确认文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技术组织最近一次考核结果(若有)和年度工作总结;2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点项目:批准成立(设立)的正式文件;工作总结;3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正式文件;考核评估合格的正式文件;工作总结;4 .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5 .标准创
8、新贡献奖项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6 .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团体标准制定项目:(1)地方标准:标准批准发布的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标准实施效果情况说明或不少于io个本市单位采用该标准的证明材料;标准文本。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的公示截图;立项文件、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结论、批准发布文件等证明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该标准或50%以上适用本标准的团体成员采用该标准的证明材料;标准文本。7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项目: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或证书;8 .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国际标准化论坛(学术会议)或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国际标准化相关组
9、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沈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会议(活动)通知、现场照片及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9 .高校设立标准化专业或课程项目:教学设计方案(课程大纲、课程课件、教材、课程安排等),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以及招录学生证明、授课证明;10 .标准化服务机构培育项目:开展标准化服务的合同、文件及服务成果等证明材料;11 .沈阳都市圈标准化协作创新项目:沈阳都市圈相关机构的项目批准文件,工作成果证明材料;12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重点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者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第八条申请资助的项目(除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外)应为上一年
10、度完成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请资助必须实施1年以上,具体资助范围以年度征集通知为准。对已经设立的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办事机构,可视年度专门资金情况,按照相应资助标准分期逐年完成。第九条同一项目只能资助一次。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同一内容标准转化为上一级别的标准,不再重复资助,但可以申请差额资助。同一个单位、社会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一年内累计资助数量不超过5项。同一个单位、社会组织一年内基础类项目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IOO万元。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沈阳市标准化建
11、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三)提供的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的;(四)已获得市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视申报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以本细则第七条为项目的认定依据,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认定。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申报项目及专门资金规模,统筹提出基础类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中所列12类项目中相关项目年度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该类项目可以空缺。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
12、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第十三条标准化基础类项目资助评审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附件: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附件编号:SYBZH-20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填表日期: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填表说明1 .表格可视申报内容调整间距,但不可随意增减内容,内容较多部分可添加附件。2 .申报书应双面打印,封面“编号”栏目申报单位无需填写。3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描述所申报项目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提升城市品质、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对我国、我市的作用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