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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普组织管理第三章科普资源第四章科普活动第五章科普人才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培育科学文化,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第三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工作体系,营造崇尚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贯彻新发展理念。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坚持科普与科技创新并重,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政
3、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推进科普数字化转型,为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科普工作。第五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第六条本省应当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开
4、展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并推进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普领域的合作。鼓励开展科普国际交流合作,提升科普工作的国际化水平。第二章科普组织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其日常工作由同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承担。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要事项。第八条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科普行政管理职责,加强科普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全社会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第九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协助制定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
5、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科普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工作,完善学校科普课程体系,加强学校科普师资建设,完善学校科普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卫生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卫生健康规划,建设卫生健康科普教育平台和基地,完善卫生健康科普信息发布机制,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管理,将劳动者科学素质列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内容,开展科普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提高科学素质作为
6、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公务员培训教学计划,并将科学素质要求列入公务员考试录用内容。第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业农村科普工作纳入促进乡村振兴相关规划,提供农业农村科普公共服务,普及农业科学生产知识和技能,提升农村居民科学素质。第十五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气象、地震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科普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救灾等知识宣传和基本技能培训。第十六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和土地、海洋、矿产、水等自然资源保护的科普工作,倡导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
7、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十七条宣传、新闻出版、网信、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对科普公益宣传的指导,推动科普作品创作与出版发行,督促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第十八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三章科普资源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的整体规划,推进科普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资源融合。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省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普资源调查,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普资源库,汇总和公布科普资源种类、数量、
8、内容、分布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提升科普资源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科普数字化应用系统,促进优质科普资源共享共用,为全社会提供权威、专业、实时的科普服务。鼓励科普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进科普设施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科普场馆,提升科普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文化特色等因素,统筹确定科普设施的布局、数量和规模。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市
9、)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产业特色建设专业科技馆;其他县(市)应当配备流动科技馆或者科普大篷车。第二十三条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改建为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等科普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专业类、行业类科普设施。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文化体育等公共场馆开展科普活动,推动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场所增强科普功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科技产品体验馆、展示馆等设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参观和体验活动。第二十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重大科学工程、
10、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色开发相应的科普功能,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实验室等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六条本省支持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同宣传、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制定。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依法向公众开放,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布科技
11、项目指南时,应当设立科普项目计划;对具有科普价值的科技项目,应当合理设置科普目标和任务,并将科普工作业绩作为科研成果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加大对原创优秀科普作品的宣传和推广,支持对国内外优秀科普作品的引进、翻译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创作科普作品,建设高水平科普创作中心,丰富科普作品形态,推广优秀科普作品。出版、发行科普类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科普产业发展,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支持兴办科普企业,加大优质科普产品研发和服务供给,加强科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旅
12、游经营者利用科普资源开发体验式科普旅游项目和科普旅游线路。第四章科普活动第三十条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期间统筹开展重大科普活动,提高具备科学素质公民群体的比例,加强对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专业领域宣传日、纪念日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主题科普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开展科普活动应当创新传播载体,注重运用新媒体传播等方式,提升
13、科普宣传效果。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科普场馆、科技创新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场所,引进科普资源到校开展服务,安排一定学时的科技实践,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普研学等活动,将科学素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鼓励中小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邀请科学家进校园等方式,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支持中小学校建立院士科普基地。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内容,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科学启蒙教育,启迪幼儿科学意识。第三十二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科技通识课程,建立科技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校学生成立科普社团,开展
14、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科技成果科普转化,加大科普资源供给,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普服务。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等工作,重点普及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知识。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科普产品,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题,定期发布科普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出租汽车、楼宇内广告设施等按照规定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包含科普内容。第三十五条广场、商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
15、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科普活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应急体验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动物园、植(药)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和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科普活动室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绿色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卫生健康、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科普活动。第三十七条民政、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动,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安全应急等知识。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完善科普服务功能,开展老年
16、人群科普活动。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等院校学生、传媒工作者等人员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第三十九条开展科普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活动内容的科学性负责。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学术共识或者没有定论的科学类内容和观点的,创作主体应当声明其最新研究状态。第五章科普人才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扩大科普人才队伍规模,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提升科普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第四十一条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科学技术等部门加强科普类学科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师培养体系,提高科学教师科普教育能力和水平。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普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科普人才库,加强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