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瑞安市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瑞安市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婴幼儿塑料奶瓶:同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4个,其中3个作为检样,1个作为备样。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表1婴幼儿塑料奶瓶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标签标识(流通领域抽查不考核此项目)标识内容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3符合性声明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4食品接触标识及特殊使用要求信息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5
2、标识位置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6树脂名称GB4806.7-20165.2GB4806.6-20165.2及相关公告2感官要求GB4806.7-20164.23高镒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4脱色试验GB31604.7-2016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3.2
3、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