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瑞安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瑞安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整车1辆(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蓄电池、充电器、脚蹬和说明书明示的所有配件)。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表1电动自行车(明示标准为GB17761-2019的电动自行车)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车速限值GB17761-20182制动性能(干态)GB17761-20183整车质量GB17761-20184尺寸限值GB17761-20185脚蹬间隙GB17761-20186突出物GB17761-201
2、87防碰擦GB17761-20188车速提示音GB17761-20189反射器(安装)GB17761-201810鸣号装置GB17761-201811导线布线安装GB17761-201812制动断电功能GB17761-201813过流保护功能GB17761-201814防失控功能GB17761-201815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GB17761-201816短路保护GB17761-2018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原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7761-2019电动自行车
3、安全技术规范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