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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具体要求如下表:产品执行标准口罩类别抽样数量(个)备注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84同防护效果级别、同过滤级别、同规格(型号)、同色别花型;检样42个,备样42个GB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90同过滤元件级别、同规格(型号);检样45个,备样45个可更换式半面罩、全面罩40(其中过滤元件84套)同过
2、滤元件级别、同规格(型号);检样为产品20个(含过滤元件)和22个过滤元件;备样为产品20个(含过滤元件)和22个过滤元件。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表表1明示执行标准为GB/T32610-2016的非一次性使用日常防护型口罩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1耐摩擦色牢度(干)GB/T29865仅适用染色和印花部分。检测方法按GB/T32610-2016中的要求。2耐摩擦色牢度(湿)GB/T29865仅适用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的染色和印花部分。3甲醛含量GB/T2912.1/4PH值GB/T7573采用KC1作萃取液5异味GB18401-2010/6过滤效率盐性介质GB/T32610-2016/7吸气阻力GB/
3、T32610-2016/8呼气阻力GB/T32610-2016/9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GB/T13773.2/10呼气阀盖牢度GB/T32610-2016仅适用配有呼气阀的口罩。11口罩下方视野GB2890-2009/12耐汗渍色牢度GB/T3922-2013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13耐水色牢度GB/T5713-2013未经染色加工产品不适用。表2明示执行标准为GB/T32610-2016的一次性使用日常防护型口罩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1耐摩擦色牢度(干)GB/T29865仅适用口罩外层染色和印花部分。2耐摩擦色牢度(湿)GB/T29865仅适用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的染色和
4、印花部分。3甲醛含量GB/T2912.1/4PH值GB/T7573仅适用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采用KCI作萃取液。5异味GB18401-2010/6过滤效率盐性介质GB/T32610-2016/7吸气阻力GB/T32610-2016/8呼气阻力GB/T32610-2016/9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GB/T13773.2/10呼气阀盖牢度GB/T32610-2016仅适用配有呼气阀的口罩。11口罩下方视野GB2890-2009/表3明示执行标准为GB2626-2019的可更换式半面罩、全面罩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1过滤效率NaC1颗粒物GB2626-2019KP类过滤元件不适用。
5、油性颗粒物GB2626-2019KN类过滤元件不适用。2泄漏性GB2626-2019/3吸气阻力GB2626-2019/4呼气阻力GB2626-2019/5视野GB/T2890-2009/6头带拉力GB2626-2019/7可燃性GB2626-2019/表4明示执行标准为GB2626-2019的随弃式面罩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1过滤效率NaC1颗粒物GB2626-2019KP类过滤元件不适用。油性颗粒物GB2626-2019KN类过滤元件不适用。2泄漏性GB2626-2019油性颗粒物不适用KN类过滤元件的检测。3吸气阻力GB2626-2019/4呼气阻力GB2626-2019/5视野GB/
6、T2890-2009/6头带拉力GB2626-2019/7可燃性GB2626-2019/注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非医用口罩产品,检验项目根据产品类型参照上述内容执行。产品明示的产品质量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执行。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以下信息,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1)标注为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样品需确认防护效果级别(A级、B级、C级、D级)、是否为一次性使用口罩。非一次性使用还应对安全类别(GB18401A类、GB18401B类)进行确认。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7、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木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3.2.1判定总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
8、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2.2单项质量判定1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2)有三项及三项以上不准确的。2 .除标识外其他项目判定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定符合执行标准要求。3 .3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