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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I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随机抽取同一等级、牌号的样品41,其中21用作为检样,21留作为备样。样品用清洁、密封、避光的深色玻璃容器或耐腐蚀的镀锌铁制容器封装。车用柴油。包括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使用的、由石油制取或加有改善使用性能添加剂的车用柴油;农业机械、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用车用柴油。不包括以生物柴油为调合组分的车用柴油。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表I(依据GB19147-2016的产品)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硫含量SH/T0689-20002酸度GB
2、/T258-2016310%蒸余物残炭GB/T17144-20234灰分GB/T508-19855铜片腐蚀GB/T5096-20176水含量GB19147-2016或GB/T260-20167多环芳嫌含量SH/T0806-20238运动黏度GB/T265-19889凝点GB/T510-201810冷滤点NBSHf0248-201911闪点(闭口)GB/T26I-202312储程GB/T6536-201013密度GB/T1884-2000GBfT1885-1998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3、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