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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
2、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第五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第七条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3、必须诚实履行。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第八条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符合公司企业价值观的其他公益活动。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等组织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
4、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第十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
5、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