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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端州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村改居社区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联社)。第三条经联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股东集体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联社应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按财务预算计划提供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
2、局按职责对全区经联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联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第五条经联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由街道挂点领导、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五会”管理制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经社区党组织批准,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分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第六条经联社按上
3、一届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支出总额减去上级财政补贴(助)资金的余额的年平均值作为参考,每年在当年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资金作为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具体由街道、社区根据本地实际审定。经联社应当将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列入下年度经联社财务预算计划,并依据财务预算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拨到社区银行账户。年度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需增加时,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增拨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议定后,提交经联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联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停止划拨给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经联社集体资产收益提取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并按照组织章程约定比
4、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等后,实行股份分红。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经联社章程约定。第七条经联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社组织章程,报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八条经联社行使下列职权:(一)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服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制订本社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集体经营项目,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和股东收益的增长。
5、(三)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保护本社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自行按程序规定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确定方案。
6、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自觉接受社区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五)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本社股份分配和福利,为本社股东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经联社的权利:(一)拥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经联社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S)依法发展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四)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
7、开制度,接受上级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股东和社会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经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第十二条经联社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二)决定或授权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经选举产生的股
8、东代表、具有本社区经济社股东资格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或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本社区各经济社的正副理事长和监事长组成。第十四条经联社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股东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受托股东大会)主要职责是:(一)选举、罢免本社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二)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四)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
9、资、应收款项减免、集体资产出售和转让等重大事项。(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七)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A)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股东代表会议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的股东代表提出异议,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表决。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具有联系股东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经联社开展工作的义务。股东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股东代表应符合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有关条件要
10、求。第十六条经联社股东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第十七条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经联社理事会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落实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主持由社区党组织批准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牵头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
11、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四)按预算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划拨给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经费。(五)定期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六)对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群众监督。(七)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审查本社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A)执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经联社设理事长及副理事
12、长各一名,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经联社理事长。社区内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为本经联社的当然理事。第二十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是:(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落实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和社区党组织的决策,主持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财务开支。(三)组织拟订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方案,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合约、协议以及需由法
13、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四)协助搞好本社区建设。(五)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理事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社区党组织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职责。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可由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召开股东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或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重新选举理事长。理事会其他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14、;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十三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社区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理事会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经联社设置3人组成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应符合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有关规定。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理事
15、会成员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三)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四)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验收、土地流转、物业出租、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及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
16、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每年年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上年度经济活动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报告。(七)提出经营管理中的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A)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本社全体股东对经联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社股东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监事长须参与经联社(社区)的日常工作,监事按章程约定参与经联社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理事会正常运作,不得超越权限干扰理事会行使职权。在监事会成员意见不统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