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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本院对外委托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自愿接受本院的监督、管理,均可成为本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备选中介机构。第三条本院技术室负责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联系、管理,并对其执业资质、纪律、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四条本院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对资质等级、执业能力、职业道德、执业诚信和业绩建立一
2、年一抽查、二年确定入选机构名单的工作制度。第五条本院每年年初组织一次中介机构负责人会议,通报本院上一年度对外委托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各中介机构完成法院委托案件情况进行讲评。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院相关要求和行业规范依法履职,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任务,遇到证据材料不足、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时,应主动与中院技术室沟通。第七条中介机构在接到本院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技术室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开展工作,并在委托书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接受重大、疑难案件的委托后,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工作计划,上报技术室。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中
3、介机构应当主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技术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延期一个月。第九条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或者经延长工作时限后仍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本院可以终止委托,并根据需要更换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收到终止委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送检材料退回中院技术室。已经发生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第十条中介机构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机构,也不得交本机构之外的其他人员办理。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诉讼代
4、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技术室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终止对该机构的委托,另行委托中介机构。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向本院技术室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接受本市两级法院委托的业务清单及办理情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业务的基本情况、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异动情况,行业年审情况等。第十三条本院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档案,记录各机构在接受委托、出庭、拍卖等环节的情况,作为年度审核的依据。第十四条年度审核由本院技术室与监察室共同负责,并征求相关业务庭、执行局和基层法院意见。年度审核结果报中介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批
5、准。第十五条年度审核分为合格、暂停委托业务、不合格三类。年审合格的,继续委托办理业务;暂停委托业务的,由技术室向其提出警告,六个月内不委托业务。六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业务;年审不合格的,从本院备选机构名单内除名。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业务:(一)违反对外委托的期限规定,未按期完成委托工作,又未申请延期的;(二)明知有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三)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因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及重要数据、工作程序错误以及鉴定人、评估人资质等原因对法院造成影响的;(四)拒绝修正鉴定、评估报告错误的;或经修正报告中仍存在明显错误的;(五)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材
6、料或者私自组织当事人勘验现场等活动的;(六)评估结果明显低于或高于评估标的物周边同类财产市场价值的;(七)对鉴定、评估异议听证拒不到场释明的;(A)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委托和出庭要求的;(九)鉴定、评估报告或者拍卖公告内容出现差错或内容不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十)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鉴定费、评估费及拍卖佣金的;(十一)未经法院审查,擅自发布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的;或擅自改变法院审核后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的;(十二)对拍卖标的瑕疵情况没有进行调查,引起买受人异议的;(十三)拍卖机构在竞买人登记时设置障碍,散布对拍卖工作不利信息的;(十四)未向法院报告拍卖报名情况或未通知法院参加监拍的;(十五)拍卖现场
7、秩序不规范,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六)拍卖成交后,未督促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成交款的;(十七)买受人未付清拍卖价款而出具拍卖成交报告,或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中买受人与竞买人不一致的;(十八)不按照法院要求到场配合交付标的物或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十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的;(二十)被行业通报,正在接受行业整改的;(二十一)涉嫌违规、违纪情况尚在调查的;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本院备选机构名单内除名。(一)专业技术力量薄弱,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或丧失继续经营资格的;(二)机构工作人员因执业有关的行为受到刑事处分,或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法院停止委托的;
8、(三)连续两年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入整改的;(四)伪造从业人员资质等材料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不规范或结果错误,引起当事人质疑或利害关系人强烈不满损害法院公信力的;(六)不向法院提供年度工作报告,或向法院提供虚假资料的;(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法院委托和出庭要求的;(A)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工作秘密和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影响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公正进行的;(九)中介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在办理委托事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十)故意隐瞒被行业、执法部门审查、追究责任等情况的;(十一)具有暂停处分情形,暂
9、停处分期间私自受理司法委托的;(十二)丢失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资料,严重影响委托事项办理的;(十三)操纵竞价或与当事人、竞买人等恶意串通,存在明显的围标、串标现象,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十四)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十五)其它违反对外委托规定和不适合继续从事对外委托工作,应当除名的情形。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