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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龙矿听告(2023)008号徐周义(单位/个人):你(单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6日擅自在龙安区马家乡横岭村西沟处违法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白云岩矿产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562元,行政罚款U12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监督电话:地址: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60号院物探驾校安阳市龙安区自然资源局安阳市龙安区矿产资源工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