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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课、停课、代课管理规定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保证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一、课表一经排定,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原则上不得因其它非教学活动影响正常上课秩序。二、在授课过程中上课时间、地点或任课教师发生变化,均需按此规定办理调、停、代课手续。1 .授课过程中发生地点变化,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天至学院教务员处申请调配,教务员做好统计,并于当日将授课地点变动情况汇总后交至校区教务处备案。2 .除授课地点变动外的调、停课均需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天填写*学院调课审批通知单,填写时必须写清楚调(停)课的专业、班级、周次、日期、节次、课程名称、地点及具体原因等,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2、,报教务处备案。3 .发生紧急情况,如学院突发性的工作安排,教师急病等,来不急办理手续时,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学院和校区教务处,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教学学院系部应及时进行课务调度,杜绝无教师授课的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4 .教师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授课达一周以上,或累计课时达六课时以上,原则上由教学学院安排教师代课。一般应安排教授过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师,同时应确保做好教师间的代课交接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5 .任课教师一律不得私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三、各学院应加强对调、停课后教师补课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能按调(停)课手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补课的教师,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四、各学院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五、学校重大活动引起的调、停课由教务处统一发调、停课通知。六、任课教师和教务员至少提前一天将调(停)课信息通知到有关班级。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