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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
2、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举报管理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涉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和查处。第六
3、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举报受理方式、受理程序、受理能力等方面的准备,保障来信、来访、电话等受理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纳入12333热线或其他举报受理平台。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4、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第三章奖励范围第十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
5、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一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二条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
6、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三条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7、;(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范围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第四章奖励条件第十四条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十五条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S)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第十六条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
8、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七条根据举报事项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2%的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计发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第十八条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视违法违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第六章奖励程序第十九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9、一)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填制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领取程序和途径。(二)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的相关手续,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凭证
10、(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第二十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严格审核程序,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防止骗取冒领。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
11、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实施举报奖励,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程序等作进一步细化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间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附件:1.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
12、报奖励审批表2 .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3 .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凭证附件1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立案日期结案日期案件编号举报事项案件承办机构意见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元。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应按给予奖励,建议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厅(局)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厅(局)主要领导意见年月日备注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编号:(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你于年月日举报(主要违规内容)
13、。经查,(主要违规事实及认定资金损失金额)属实,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决定给予人民币(大写)元奖励。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等至(领取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特此通知。联系人: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盖章)年月曰(本奖励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举报人、一份存入奖励档案。)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凭证编号: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举报人/单位名称举报奖金数额财务经办人领款人奖励金请转账至社会保障卡号(银行卡号):O举报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3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