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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首饰产品按材质主要分为贵金属、珠宝玉石及珠宝玉石镶嵌饰品三大类。3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4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16552-2017珠宝玉石名称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
2、规定及命名方法GB/T16553-2017珠宝玉石鉴定GB/T16554-2017钻石分级GB/T18043-2013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31912-2015饰品标识QB/T1690-2023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1689-2023贵金属饰品术语GB/T33541-2017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表1首饰产品主要检验项目及涉及的检验方法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标准依据标准1贵金属含量GB/T18043-2013GB11887-2012GB/T18043-20132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QB/T1690-2023QB/T1690-20233产
3、品标识GB/T31912-2015GB/T31912-2015QB/T1689-2023GB11887-20124钻石颜色分级GB/T16554-20174GB/T16554-20175钻石净度分级GB/T16554-20175GB/T16554-20176钻石切工分级GB/T16554-20176GB/T16554-20177钻石质量分级GB/T16554-20177GB/T16554-20178外观描述(颜色、形状、光泽、特殊光学效应等)GB/T16553-20174.1.1GB/T16553-20179放大检查GB/T16553-20174.1.2GB/T16553-201710折射率+
4、双折射率GB/T16553-20174.1.3GB/T16553-201711光性特征GB/T16553-20174.1.4GB/T16553-201712多色性GB/T16553-20174.1.5GB/T16553-201713荧光观察GB/T16553-20174.1.6GB/T16553-201714质量或总质量GB/T16553-20174.1.7GB/T16553-2017QB/T1690-202315密度GB/T16553-20174.1.8GB/T16553-201716红外光谱分析GB/T16553-20174.1.9GB/T16553-201717紫外可见光谱分析GB/T1
5、6553-20174.1.10GB/T16553-201718发光光谱分析GB/T16553-20174.1.19GB/T16553-201719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2017GB/T16553-2017GB/T16552-2017注:不同样品具体检验项目不同5抽样5.1 抽样基数、抽样数量5.1.1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Q5.12抽样基数满足抽样即可。每商场(专卖店)每品牌最多抽取1批次样品。5.13抽样方法及数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扑克牌产生随机数。所抽查珠宝玉石的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
6、性,每批次检验取样数量为1件,原样可以作为备样进行复检。5.2样品处置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检机构公章的封样单,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有关负责人员、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样单牢固。检验样品封样后,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送至检验室。5.3 样品获取方式样品获取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要求执行。首饰产品检测属于无损检测,因此以承诺函的形式代替购买样品,抽样机构向商家说明
7、,并承诺原样返还,与商家签署事实协议。5.4 抽样单、记录单填写5.4. 1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生产厂家信息等,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5.4.2抽样记录单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5.5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
8、列产品的; 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6个月内对同一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6检验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6.1样品的处置6.1.1接收样品:检验中心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Q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6.12保存样品:检验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采用现场检验后需重新封存在被抽查企业的样品,应对其进行妥善封存,并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状态,同时应填写产品封样和处置通知单,并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
9、有关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6.13检验样品:采用无损检测,当企业对不合格项目提出异议时候,采用原样品复验、复检。6.14退还样品:应按照要求退还样品,保留退还、签收等相关证据。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6.2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签字确认。6.3 检验数据必要时,应采取人员比对试验、不同设备检测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6.4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报告应附被抽
10、查样品的形貌照片,所附照片应尽可能显示样品的标识信息等。检验机构应在必要检验周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出具检验报告后3日内按要求寄送检验报告。6.5检验要求表2首饰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检测方法1贵金属纯度GB11887-2012GB/T18043-2013GB11887-2012GB/T18043-20132宝玉石定名GB/T16552-2017GB/T16553-20173钻石分级GB/T16554-2017GB/T16554-20174质量QB/T1690-2023QB/T1690-20235标识GB/T31912-2015QB/T1689-2023GB11887-2012GB/T31912-2015QB/T1689-2023GB11887-20127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8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原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