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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段)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步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和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有关规定,我区决定实施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段)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一)房屋征收范围: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段)改扩建项目需征收用地面积约1073亩(最终数量以实地核实为准),土地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埔前镇、源南
2、镇、东埔街道、源西街道、高埔岗街道(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二)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埔前镇人民政府、源南镇人民政府、东埔街道办事处、源西街道办事处、高埔岗街道办事处。(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小组进场动员之日起三个月内。(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20天内。(七)评估时点及办法:源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分户评估。(八)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1 .广东方圆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2 .河
3、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3 .河源市久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4 .深圳市新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5 .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6 .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九)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需征收房屋约170栋,占地面积约25881.4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867.33平方米(未含附属设施)。二、建筑物界定(一)工作依据建(构)筑物类别的界定工作由建(构)筑物类别界定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
4、省、市和区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有关规定,参照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河国土资发2014)342号)要求,结合市区村庄农村户及建(构)筑物现状调查核实成果开展。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形难以认定类别的,提交项目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讨论认定,认定结果以指挥部会议纪要为准。(二)基础资料12012年以来历年卫星影像图;7 .2012年“两项调查”资料,包括房屋矢量数据、源城区家庭户房屋调查汇总表;3 .项目进场建筑物摸底工作资料,包括卫星影像、无人机航拍照片、分栋房屋照片;4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三)建(构)筑物类
5、别建(构)筑物类别分为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其他建筑。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分为2012年前、2012年后项目进场前、项目进场后三个时段。对于2012年前建成的房屋,按照上述类别进行认定。其他时段建成的建(构)筑物只对建成时段作出说明,不认定类别。1 .家庭住房家庭住房是指满足“一户一宅”规定的住房,其认定按照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执行。2 .祖屋祖屋为祖辈兴建,现由其后代所有保存较完好的房屋,一般为泥砖瓦结构。其认定按照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执行。3 .农业生产设施项目调查摸底时不完全封闭,用于养殖或辅助养殖的建(构)筑物,界定为农业生产设施。4 .其他建筑项目
6、调查摸底时完全封闭的建(构)筑物,界定为其他建筑。对在“两项调查”登记用途为养殖,2012年后改建,项目调查摸底时完全封闭的建(构)筑物,作其他用途的,界定为其他建筑;对建(构)筑物超出每户35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家庭住房以外的面积部分,界定为其他建筑。(四)工作程序1建(构)筑物情况认定在收到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移交的丈量表后,根据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对建(构)筑物结构、建成时间、面积、权利人及其家庭户信息进行认定。(1)建(构)筑物结构建(构)筑物结构现状以丈量表登记为准,依据“两项调查”建(构)筑物现状调查登记表、历年卫星影像图、项目进场时摸底工作资料,掌握其变化情况。涉
7、及建(构)筑物结构改变的,在界定意见中进行记录。(2)建(构)筑物建成时间通过比对历年卫星影像图判断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建成时间分为以下三个时段:2012年前(含2012年):依据“房地一体”摸底情况、2012年“两项调查”房屋矢量数据和2012年卫星影像图,同时通过参考2013年1月谷歌卫星影像,对影像图上存在的建(构)筑物认定为2012年前建设;2012年后至项目进场前:比对2012年卫星影像,同时参考2013年1月谷歌卫星影像、2019年卫星影像和无人机航拍照片,对于2012年卫星影像图不存在、无人机航拍照片中存在的建(构)筑物,认定为2012年后至项目进场前建设;项目进场后:依据为2
8、019年卫星影像和项目进场时无人机航拍照片,对于航拍照片中不存在的建(构)筑物,认定为进场后新建。(3)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现状面积通过电脑量测2019年正射影像,同时参考项目进场时摸底数据核对。核对数据与丈量数据出入较大的,告知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由其进行核对。(4)权利人涉及“一户一宅”的,按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该户宅基地的意见进行认定;涉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两项调查”成果认定;对于“两项调查”家庭户房屋调查汇总表未登记权利人相关信息的,以村委会认定为准。2 .出具界定表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段)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建筑物界定表分丈量数据、界定
9、意见及签名栏三部分。其中丈量数据栏中填写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移交的建(构)筑物信息,界定意见内容包括建(构)筑物结构、权利人、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及建(构)筑物类别的认定信息,并附建(构)筑物照片。建(构)筑物类别界定小组组长主持建(构)筑物类别界定小组全面工作,负责建(构)筑物类别界定意见审核,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日常工作,负责建(构)筑物类别界定意见初审。复核人对经办人提交的材料现场复核,对材料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负责。各经办人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界定表及相应附件材料签名确认。3 .移交及归档界定表一式两份,移交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正式表一份,建(构)筑物类别界定组存档复印件一份。在移交土
10、地房屋征收工作组时,要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接收人员签名确认,同时做好台账存档。三、征收补偿(-)补偿原则与范围1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 .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性质及合法性由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界定组进行界定。3 .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按照市场重置价格给予建(构)筑物成本价补偿及地价补偿,也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评估单位予以单户评估;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
11、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被征收人应承诺主动放弃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或随机抽取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征收单家独院房屋
12、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碎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碎结构两层以上(含二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
13、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虬超出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按
14、比例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办证及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证时间: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2)安置房源房源安置点:结合项目实际选购就近价值相当的房源进行安置,具体位置以协议约定为准。(三)停产停业损失、期限及条件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1)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
15、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按照建筑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具体标准根据项目的区位在补偿方案中确定。2 .停产停业期限及条件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一次性按6个月计算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建(构)筑物类别界定组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3 .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政府投入部分不予补偿。4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5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6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