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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管理,规避因雷电、静电引起的事故风险,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4内容与要求4.1 盛装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必须加设防静电装置,并经常检查,保障无损、好用。4.2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必须做好防静电连接,并保证可靠。4.3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时,要严格控制流速,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发生
2、事故。4.4 在装卸可燃液体过程中,禁止从槽车或其他容器中取易燃易爆液体样品,如需取样,应在停止取样5分钟后进行。4.5 凡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4.6 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与避雷和电器保护的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应单独设置,并离开避雷的接地装置至少3米以上。4.7 生产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4.8 为防止雷电可能造成的破坏,独立避雷针、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每年的雷季前进行一次。4.9 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避雷针装置必须与其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5相关记录避雷、静
3、电检测记录禁火、禁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结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禁火、禁烟管理。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4内容与要求4.1禁火管理4.1.1 根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对公司内区域进行划分,在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动火。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1.2动火作业证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到车间动火,要通知设备所属单位,否则,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设备所属单位亦负有一定责任。4.1.3在可燃、有毒等介质的设备内动火时,进入前
4、必须进行试火。4.1.4各级动火项目,必须确定动火安全负责人,且必须是本单位的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熟悉动火部位的员工。4.1.5施工单位在其非辖区内动火时,必须与设备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加强联系,弄清动火场所、设备的介质(材质)是否可燃、可爆、有毒,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4.1.6动火现场如遇紧急放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破裂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4.1.7电焊工未接到公司或车间安全员签发的动火证时,严禁动火;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不得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强令电焊工动火;电焊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的动火。4.2禁烟管理4.2.1公司内除生活区域及办公楼卫生间外其他所有区域严禁吸烟。4.2.2本公司禁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区域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禁烟管理,除本部门人员不吸烟外,需对辖区内外来人员进行告诫与制止。4.3凡违反上述制度者,按照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处理。5相关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考核办法6相关记录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安全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