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油田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油田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文件石油青质安2018249号安全环保一般安全关于印发青海油田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提出的关于“加强过事故隐患追责制度”的要求,现将制定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印发青海油田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过程监管,加大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力度,确保安全环保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
2、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执行集团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一般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安全环保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油气、炼化、管道、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
3、设等单位执行一般事故隐患综合专业判定标准,机械制造、科研及其他没有专业判定标准的单位执行一般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第四条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由油田公司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对HSE体系审核、安全环保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负有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履行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或者对事故隐患隐瞒不
4、报的,未采取有效防范和监控措施的,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的。(二)失职失责。造成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或者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复出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六条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二)责令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会议上做检查。(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并责令整改。(四)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
5、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根据油田公司、被问责单位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第七条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条件如下:(-)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610个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油田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二)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11-20个一般事故隐患的,责令油田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三)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2130个一般事故隐患的,对油田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6、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四)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31个以上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油田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对于审核或检查前二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已经发现并采取措施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纳入问责计数范围。被问责的二级单位应当同时对每个纳入问责范围的一般事故隐患负有属地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第八条问责程序的启动:(-)对机关部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的问责,由油田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油田公司领导审定后,启动问责程序。(二)对二级单位所属机关部门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的问责,由
7、各二级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本单位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他人员的问责,由所属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采用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确定适当的通报形式和知悉范围。(-)对机关部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的通报批评应当以油田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传达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对二级单位机关部门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的通报批评应当以各单位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传达至所属单位科级以上人员。(三)对其他人员的通报批评,由所属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通报形式和知悉范围。第十条采用检查方式
8、进行问责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确定适当的书面检查材料上报层级和做检查的会议类别。(-)机关部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应当向油田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油田公司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或者在油田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二)二级单位机关部门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各单位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或者在各单位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其他人员的检查,由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书面检查材料上报层级和做检查的会议类别。第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油田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
9、会或者办公室印发诫勉意见。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的职务层级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机关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油田公司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油田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油田公司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二)对机关部门、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油田公司业务分管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油田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油田公司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二级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作为谈话人,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0、主任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所属其他机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四)对其他人员进行约谈,由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谈话人。第十二条采用行政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油田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约谈和行政处分的影响期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人员的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环保部门备案。被问责人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单位上报书面检查材料,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第十四条因一般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的,或者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