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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铁新区核心区长岭路南段项目、朝阳路涉铁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顺利实施高铁新区核心区长岭路南段项目、朝阳路涉铁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5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6 .国
2、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7 .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二条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原则实施高铁新区核心区长岭路南段项目、朝阳路涉铁段项目,是为了完善高铁核心区城市路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范围高铁新区核心区长岭路南段项目、朝阳路涉铁段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为高铁新区核心区长岭路南段项目、朝阳路涉铁段
3、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凤岗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类型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民营企业所有,在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2 .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在国有商服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房屋。3 .住改商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民营企业所有的,在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住宅实
4、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房屋。4 .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第六条未依法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1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征收部门、自然资源、房产、城管、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2 .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1)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
5、建筑。3 .未经依法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1)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2)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建筑;(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但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工业用地的,一律按生产性企业房屋处理。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6、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3 .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将被征收房屋临街道第一层认定为住改商房屋,但天井、通道、楼梯、厨房、卫生间以及其他明显不具备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应除外:(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且是一次性建成或因历史原因分阶段建成,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2)必须临珏镇主要道路、街道;(3)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3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4)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7、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第八条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I)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户。临时安
8、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3)补助及奖励。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
9、予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补助及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在改造项目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高铁新区返迁安置点,具体房源以政府公布为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实行“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以弃房顺序号先后选房;弃房顺序号相同的,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面积为一室一厅(约4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5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60平方米、80平
10、方米)、三室二厅(约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产权调换房屋为准。产权调换房交付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入户门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室内墙体毛坯。征收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或虽小于36平方米但不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存在面积差部分按交房时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互结算,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
11、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交付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
12、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3)补助及奖励。差价奖励: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
13、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IOO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时限进度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补助及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
14、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补偿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
15、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o;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4)补助和奖励。购房补助。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
16、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在改造项目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同类用途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高铁新区返迁安置点,具体房源以政府公布为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如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存在面积差的,面积差部分按交房时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