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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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人社规(2023)1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1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3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

2、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以及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龙江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统

3、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活用好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一一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4、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5、考试按照国家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统一执行。健全以同行专家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条件制约,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三)优化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树立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

6、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机制。根据国家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附件)。(四)注重政策倾斜。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对在县以下工作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人员,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在我省工作作出重大贡献以及引进我省工作的急需紧缺优秀统计专业人才,可以按我省相

7、关政策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五)促进评用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需求合理聘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专业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六)加强评审管理。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遴选不同行业领域统计一线资深专家,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加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随机抽查、倒查追

8、责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七)强化服务监管。规范优化申报程序,减少各类证明材料,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完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统计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三、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际,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各领域统计专业

9、人员评价服务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此前已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相当于正高级统计师资格,无需重新确认。鼓励和支持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等与统计专业相近职称人员,按规定参加统计专业职称评审。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正高级统计师数量严格把控,合理确定比例,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统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统计专业人员晋升职称,为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总结经验

10、,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本方案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附件: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黑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16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专业划分统计。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企

11、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资格名称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八条申报高级统计师须通过全国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第九条学历与资历一、高级统计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

12、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二、正高级统计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高级统计师一、专业理论知识(一)掌握系统的统计

13、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S)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四)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二、工作经历能力(一)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二)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S)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

14、预测。(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三、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奖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奖一等奖2项(前3名)。(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方案,并被主管部门采纳。(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省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较大

15、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项目;或组织实施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项目5项以上,并达到预期目标。(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对市(厅)级以上、本系统统计方法制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或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典型性或预见性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七)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统计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统计专

16、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A)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统计技术成果1项或者撰写统计分析报告1篇,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生产经营、经济管理或领导决策有重大指导作用。(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统计领域专业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十)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统计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实施的统计专业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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