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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黔南州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版)(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17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类4项)序号力型权类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办构承机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条。亍、长划设审行理(ZJ灾防科规建科政批科运管科早害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
4、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中(二)整合24项为8项中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账响评价报告审批”、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
6、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行政许可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卜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
7、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濠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三)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四)取用地下水F1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8、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条。划设(审资水科规建科政批科水源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
9、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卜列取水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乌江水系的瓮安河、独木河、三元河;沅江水系的重安江、围阻河;珠江流域红水河水系的涟江、坝王河、漕渡河、六洞河、京舟河、摆所河;柳江水系的打狗河、樟江、小七孔河河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及以上或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取水项目;(二)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及以上或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取水项目;(三)由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
10、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3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
11、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12、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条。划设(t审资水科规建科政批科水源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贲人、具体承办人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
13、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七条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施工准备工作。第十九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
14、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任。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4行政许可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 .受理贲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5、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划设侑审八业科规建科政批科各务室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行政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本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塘、水池、水窖、水库等水利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从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安全运行等方面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