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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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为重点,以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美丽浙江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创建”)工作,促进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府开展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市是指设区市和副省级城市,

2、县包括县、设区市的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第四条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党政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创建工作在全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地区,提请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第二章规划实施第五条开展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参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结合国家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创建规划”)。创建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

3、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做到多规融合;涉及空间利用的,应按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副省级城市创建规划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评审;市级创建规划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评审,或经生态环境部委托后,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县级创建规划的制定和修编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应当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1个月内将创建规划文本和颁布实施文件等资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第七条创建地区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创建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4、。创建规划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创建规划到期后,创建地区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组织创建规划修编或重编;规划满5年但尚未到期的,应当编制与创建规划配套的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或者实施方案,持续深入推进创建工作。第八条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创建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第九条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美丽力、)负责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预审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级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美丽办提出申请;县级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区市美丽办向省美丽办提出申请:(一)创建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二)相关制度得到严格

5、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按照要求有效开展,科技支撑有力;(三)经自查已达到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建设指标要求。第十一条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存在国家生态环境警示案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移交问题等,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已整改完成但重发复发的;(二)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城镇“

6、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或者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或追责的;(四)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一般辐射事故的,或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五)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的;(六)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海洋自然岸线管理无序,存在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等情况的;(七)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第十二条创建地区应通过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创建管理平台”)

7、开展申报和各项材料填报。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函和创建工作总结;(二)申报条件(第十条)和不得申报情形(第十一条)符合情况及必要的佐证材料;(三)近3年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第十三条设区市美丽办应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对县级创建地区的申报材料和建设指标真实性、准确性予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通过创建管理平台上报申报地区预审意见。第四章核查与命名第十四条省美丽办组织相关专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对创建地区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工作包括专家初审、部门征求意见和现场核查。第十五条专家初审和省级部门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一)第十条、第

8、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六条现场核查根据专家初审和省级部门征求意见情况适时开展,分为全面核查和部分抽查,可以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走访问询开展,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移交问题等整改落实情况;(二)专家初审和省级部门征求意见中发现的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三)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第十七条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创建地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条所列

9、条件的,或者出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或者设区市美丽办对县级创建地区预审意见存在失实的,省美丽办将终止本轮申报,视情对创建地区和设区市美丽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中予以扣分。第十八条省美丽办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审议,并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两微”平台对拟提请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省美丽办或者设区市美丽办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九条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的,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不属实、经核实已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由省美丽办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命名。第二十条在省人民政府命名前,创建地区出现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命名程序。第二十

10、一条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称号,有效期为3年。第五章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省美丽办制定并发布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评估技术导则,对命名满3年的示范区开展复核评估(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建设指标进行复核评估),视情组织实地核查。复核评估结果根据综合得分设五星、四星、三星、取消评星4个等级。获评三星级及以上的地区,省美丽办按照程序予以公布,示范区有效期延续3年。取消评星的示范区,不得使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第二十三条已创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经申请取得同意后,省级复核评估可提前或延后一年,与国家示范区同步复核。申请提前或延后复核的地区,根据省美

11、丽办每年下发的申报(复核)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已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评估结果为“取消评星”。(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连续两年明显下降趋势的;(二)未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存在国家生态环境警示案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移交问题等,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或已整改完成但重发复发的;(四)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未通过被生态环境部警告的;(五)在复核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

12、的。第二十五条已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美丽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相应称号:(一)近三年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态破坏事件或者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者追责的;(二)被生态环境部撤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三)连续两次复核评估结果为“取消评星”的;(四)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年度填报、三年复核等动态管理,省美丽办视情开展抽查。第二十七条已命名的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总结凝练在生态

13、文明建设领域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每年通过创建管理平台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更新年度建设指标。第二十八条对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示范区复核结果作为美丽浙江建设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复核评估结果获评四星级及以上的示范区,在重点项目资金支持、试点名额分配、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倾斜。取消评星的示范区,或者复核评估过程中存在预审意见严重失实等情况的地区,在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二十九条已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自行终止。第三十条参与

14、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核查、复核等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由省美丽办制定发布,并根据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在向生态环境部推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时,优先推荐已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且复核评估结果为四星级及以上的地区。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美丽办负责解释。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2023年修订)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适用范围生态制度(一)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

15、建设I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制定实施约束性市县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有效开展约束性市县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6县230其他25约束性市县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面实施约束性市县5绿色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参考性市县生态安全(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6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浓度%gm3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约束性市县7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V类水体比例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100,或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且逐年提升0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约束性市县市县市8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85约束性市县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沿海地区)%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约束性市(三)生态系统保护10生态质量指数(EQI)-保持稳定约束性市县11森林覆盖率%不下降参考性市县1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外来物种入侵特有性或指示性物种保护率%88不明显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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