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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能力测试考点民法(2023年最新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单选题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o解析: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
2、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该报社的行为与甲自残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因此,排除1)项,B项为正确答案。2、单选题甲、乙各以20爷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一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雇宪而买
3、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内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答案】Do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外,依据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
4、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3、单选题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词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o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
5、是交流电机。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正确答案。4、单选题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B:2005年3J1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幅房屋,价值25万元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o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
6、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B中赵某车祸受伤所得的医疗费用赔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这一题明显考查的是婚姻法的内容,而考查的方式和继承法相同,都是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考查,所以,备考复习的时候,应以最基本的知识为复习重点。5、判断题土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买卖。参考答案:错误本题解释:参考答案:错误解析: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6、单选题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A:在同等条件?由乙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
7、决定卖给选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根据题意,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共有权优于租赁权,故本题选A07、多选题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一A:20万元属于胡某
8、的个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参考答案:AC本题解释:【答案】A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
9、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8、单选题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贲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
10、】Co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明知其牛的性子暴,如果与乙的牛相遇会打架而未采取措施避免;而乙在明知二牛在桥上相遇会打架的情况下也未采取避免措施。因此甲乙二人对于“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选项C为正确答案。9、多选题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饭店吃饭,中途去洗
11、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小宋与饭店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B:小宋不是消费者,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C:小宋是消费者,所以饭店应当承担责任D:小宋是白己不注意摔倒的,饭店并无加害行为,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参考答案:ABD本题解释:【答案】ABD。解析: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
12、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10、多选题甲要出售自己拥有的一栋商品房。乙得知此消息后,与甲联系,双方谈妥了条件后以100万成交,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就在登记后第二天,丙也联系了甲,希望以120万的价格买下此楼。出于价格的诱惑,甲又将楼卖与丙。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丙是善意的,则由甲选择是将房屋卖给乙还是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B:不管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丙都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若丙是善意的,则内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D:若丙是恶意的,则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也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参考答案:BC本题解释:【答案】BC0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13、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本题中,乙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不管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丙都不能根据其与甲的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其是善意的,在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1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有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赠与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人乙鱼塘参考答案:ACD本题解释:ACD解析合同法律关系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B项为赠与,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项为事实
14、行为;C项为侵权行为,D项为不当得利,均不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o12、单选题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答案】A0解析:乙替甲还款后取得丙对甲的标的为800元的债权,乙“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的表示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
15、,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乙代为清偿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法第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故选A013、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项是_: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o14、多选题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收养制度的是A:收养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