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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经理部、总承包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第五条公司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六条主要
2、负责人指各单位总经理、直属项目经理部、总承包部经理。主管负责人指各单位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第七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连续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2 .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3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S)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重大及以上
3、质量事故的;4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资质或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第八条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第九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IOO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记过或者记大
4、过处分。(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IOOO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撤职处分,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同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违反强制性标准,及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六)已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质量事故或者重大
5、质量问题的发生,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七)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或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或者逃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A)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后,未采取相应纠正预防措施,在一个年度内导致类似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九)对及时报告质量事故(问题)信息、真实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打击报复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
6、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十条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IOOO万元(含)以上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公司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第十二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重大问题调查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将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经由公司分管质量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程序,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党纪政纪处理。第十四条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批复文件,或者公司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确定。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研发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交隧道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隧道局安质发20165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