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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几点注意事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正确有效地采取强制措施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有效避免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行使这一职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严格执行职权法定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
2、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赋予安全监管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照查封扣押所指定的内容和范围,只能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扣押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者临时查封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场所。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及案情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严格强制措施
3、的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均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旦发出,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为不当的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所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当事人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同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执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才能实施,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要通知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员到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列好清单,办好手续等。3、严格区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
4、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的一种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只有对特殊物品或就地保存有困难的,才可以指定他人或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以避免保存不当而导致所保存物品丧失证据作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由此种行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先行登记保存是针对证据而言,
5、所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实施范围相对查封、扣押要广一些。个人认为,对一些涉嫌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如果不能确认或证据不充分时,建议先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固定好证据,方便后面的情况调查了解,慎用查封扣押措施。4、严格规范填写强制措施文书。目前,我们的文书式样是按照2023年12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安监总政法2023274号)规定的格式制作的,这其中减掉了2023年文书式样中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式样,取代的是强制措施决定书。但强制措施决定书式样中并未设置相关权利的告知的固定格式,所以在开出强制措施决定书时一定要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告知清楚,同时,送达签收回执设计在强制决定书的页面上比较科学,不必另外使用送达回执。总之,安全生产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科学、合理、依法的运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