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中医药大学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中医药大学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性创新研究,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实施XX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意见和X教研字2018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是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第二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挂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是在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包括创新基金管理、使用和研
2、究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第三条研究生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第二章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四条创新项目申报对象为XX中医药大学在校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第五条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申请人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第六条项目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
3、求者不能再次申请,申请人指导教师的在研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第七条项目的评选标准:1 .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是申请人相对独立的科研项目;2 .必须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成果;3 .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原创性;4 .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1 .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四月,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院在每年的四月下旬受理申请。XX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申请表的电子版,研究生院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推荐者的名单。2 .申请XX省研究生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要有指导教师,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申报人个
4、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3 .工作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于研究生院签订创新项目协议书。无故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后,申报者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根据资助金额和项目要求,拟定详细的研究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八条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科研经费。第九条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而须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和工作具体安排,需经研究生院同意,由研究生院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否则,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第十条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创
5、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一条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研究生院每年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组织验收。第十三条项目协议到期前15天内,项目负责人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XX省研究生创新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样本等报研究生院审核。第十四条创新项目完成后,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价值成果的为合格项目;未
6、能取得有价值成果,或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而又未能提交延期申请的为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的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次指导创新资金项目。第四章经费的使用第十五条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研究生院提留10%作为管理经费。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省学位办下达的立项项目,对于要求学校配套资助的限定项目,进行1:1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可根据项目的学科性质进行调节。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3)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八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承担人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