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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云浮市桂树改造和林分优化实施意见(草案的起草说明现就云浮市桂树改造和林分优化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如下。一、制定目的为全面落实中共云浮市委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若干措施,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枝树改造和林分优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云浮市极树总面积88.15万亩,占森林总面积11.58%,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种植面积51.58万亩。布局不合理的核树会对所在地域的水源涵养影响较大、大面积无序种植的校树林在林分结构、森林景观等方面的生态功能较为低下,难以担负可持续发展所应有的森林
2、生态服务功能。(二)可行性。该意见经云浮市林业局深入调查研究,结合目前校树承包期情况、工作措施合法,优化目标科学可行。该意见中的具体规定在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幅度之内,制定目的是为了统筹推进我市校树林分优化工作,与我市实际情况相适应。三、拟解决的问题制定云浮市校树改造和林分优化实施意见,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科学合理解决桂树种植引起的局部水土流失、病虫危害、水源污染等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森林质量,提高生物多样性,解决校树布局不合理、无序种植、生态功能与林地区划不相适应等问题。四、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2023年4月12日,云浮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核树改造。12月31日,中共云浮市委七届五次全会
3、审议通过中共云浮市委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若干措施,提出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实施校树纯林分类改造,加快改造布局不合理、种植不合规校树纯林。到2027年,完成校树纯林改造和林分优化35万亩。2023年8月上旬,云浮市林业局成立起草小组,起草云浮市校树林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云浮市林业局组织局内相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领会市政府领导有关核树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思考研究,扎实开展起草工作。云浮市校树林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8月16日,召开全市林业部门校树改造座谈会专题研究。9月15日,
4、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2023年3月22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将关于云浮市校树改造和林分优化实施意见列入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之后,起草小组进一步深入学习市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市领导指示精神,并经多次认真研究和综合吸收各方面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现云浮市校树改造和林分优化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五、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是改造和优化范围。主要阐述实施期内优先完成改造和优化的七种类型校树林。第三部分是改造和优化方式。主要阐述经营者自主改造和优化、政府协助
5、改造和优化、政府代履行改造和优化等三种方式。第四部分是主要措施。提出科学规划、有序改造,依法监管、推进改造,适度扶持、激励改造等三类共11条具体措施。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阐述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资金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导考核等内容。六、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创新造林机制开展先造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桂树改造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共云浮市委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等。具体依据的条款如下:(一)
6、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
7、定的标准。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遵守森林采伐、低效林改造、碳汇造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依法完成不少于采伐面积的更新造林任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矿、采
8、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校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桂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9、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24号)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
10、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内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七)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粤林规20174号)第六条第(五)点,校树林改造。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岸)第一重山或1公里可视范围内,以及布局不合理并已列入当地市、县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公益林中的桂树纯林。第六条第(七)点自然保护区林分改造提升。为提升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
11、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缓冲区、实验区未签订管护协议人工种植的枝树、松、杉林进行改造提升的;自然保护区内的竹林可以按照当地经营习惯实施择伐,但是不得扩大原有竹林的范围。(八)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发展极树人工林的意见(粤林函2006374号)校树人工林规划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校树人工林种植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划定的商品林区内,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种植核树;二是校树人工林种植应选择在宜林荒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低效林地种植为宜,不得毁林造林,绝不允许毁坏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种植校树;三是不应在气温较低的山区,国道、省道、高
12、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重山和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带种植桂树;四是提倡营造混交林,连片造林IOOO亩以上的要做好多个树种搭配,增加生物多样性;五是大力推广黎苑等优良乡土速生阔叶树种。”(九)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柱树改造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粤林规20235号)第二点、改造步骤(一)科学合理划分生态区域。按照桂树经营活动对周边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划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干流两侧为平地的一公里范围及为山地的临江第一重山脊内。一般区域为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二)科学划定校树改造范围。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内低质低效核树林和一般区域县域内
13、连片面积超过1500亩的校树纯林。(三)分类分期推进核树改造。按照校树林与水源地的距离远近,由近及远逐步推进校树改造;按照林分质量的高低,先对低质低效桂树林进行改造;按照林分的起源,优先改造第三代萌生校树林。(四)科学选择改造方式。根据不同区域以及校树林的现状,按照“宜封则封,宜改则改”的原则,科学选择改造方式。保护地内的校树改造须遵守保护地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同时开展校树改造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评价,避免对保护地生态、景观等造成破坏。第四点、改造主体(一)自主改造。鼓励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自主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造林补助要求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造林补助,享受造林补助
14、不影响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归属。(二)政府组织改造。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不愿自主改造的,林木采伐后,可委托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移交经营者管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仍属经营者所有。国有经营主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校树改造专项或纳入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改造范围。第五点、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包括经济性补偿和政策性补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依法统筹使用不同渠道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出台适合当地的补偿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参与校树退出和改造。(一)经济性补偿。包括退校补偿和造林补助。对纳入校树改造范围、退出桂树经营的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可给予一定标准的退校补偿。经营者退出桂树经营后,按照改造要求自主完成改造、经验收合格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财政造林补助。退校补偿和造林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二)政策性补偿。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经营者能接受、有利于可持续经营的补偿措施,对经营者进行政策性补偿。如可将重点区域的校树商品林,改造后依法依规划定为公益林;对一般区域的校树商品林,可适当放宽采伐面积;对涉及校树改造项目的林农,优先纳入“先造后补”或“以工代赈”项目扶持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