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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筑物,禁止放牧、开渠、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旱土改水田,禁止水田挖塘(沟)养殖,禁止打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九条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临)堤建筑物,包括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的穿(跨、临)堤、临堤的闸涵、泵站、渡槽、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采砂、弃置沙石或淤泥;(三)爆破、钻探等工程作业;(四
2、)临时堆放物料;(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临)堤建筑物,包括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的穿(跨、临)堤、临堤的闸涵、泵站、渡槽、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采砂、弃置沙石或淤泥;(三)爆破、钻探等工程作业;(四)临时堆放物料;(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2或挖塘(沟)养殖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