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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科研急需仪器设备是指按照学校现有采购管理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进度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第二条科研急需设备采购应按照“严格审核、随到随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第三条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适用范围为校内没有同类仪器设备可供共享使用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因出现仪器设备意外损坏且科研实验不能中断,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二)因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购置仪器设备搭建平台以
2、开展科研工作的;(三)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发生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急需购置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的;(四)由院处物资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院处工作组”)认定的其它科研急需采购的情形。第四条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提出申请,院处工作组认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第六条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的实施(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要求,按绿色通道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立即实施。(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3、达到100万元(含)到200万元之间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可采用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下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可采用网上竞价、续标、校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执行。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在网上报价时间截止后仅有一家供应商投标的,可直接发布单一来源公示,无需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校内单一来源采购。第七条合同签订(一)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人编制完成采购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二)采购合同模板可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中下载。第八条科研急需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可不办理进口免税业务。第九条监督检查(一)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结果等相关材料须按规定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二)项目负责人及院处工作组、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信息不公开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