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培训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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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34-2023关于第三章职业健康相关规范3安全管理3.1 一般规定1. 1.1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 1.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4. 1.3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5. 1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3.2高处坠落3.2.1在坠落高

2、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3.2.2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3.2.4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3.2.5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临边防护,并应具有

3、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作业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荷载。3.2.6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3.3物体打击3.3.1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或防坠措施。3.3.2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卸的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应运至地面,严禁抛掷。3.3.3施工作业平台物料堆放重量不应超过平台的容许承载力,物料堆放高度应满足稳定性要求。3.3.4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高处坠物穿透的性能。3.3.5预应力结构张拉、拆除时,预应力端头应采取防护措施,且轴线方向不应有施工作业人员。无粘结预

4、应为结构拆除时,应先解除预应力,再拆除相应结构。3.4起重伤害3.4.1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3.4.2使用吊具和索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具和索具的性能、规格应满足吊运要求,并与环境条件相适应;2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3 .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荷载。3.4.3吊装重量不应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吊装作业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3.4.4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3.4.5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严禁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3.4.6吊装

5、作业时,对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应在安装固定完成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3.4.7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9.0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3.5坍塌3.5.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3.5.2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3.5.3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3.5.4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监测。3.5.5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

6、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3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3.5.6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及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3.5.7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3.5.8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3.5.9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3.5.10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7、3.5. 11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3.5.12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2 .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3 .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3.5. 13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3.5.14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 .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

8、 .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 .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3. 6机械伤害3. 6.1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4. 6.2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5. 6.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6. 6.4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7. 6.

9、5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安装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具设备时,应进行工程结构承载力、变形等验算,并应在工程结构性能达到要求后进行搭设、安装。8. 6.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视内容应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9. 7冒顶片帮3.7.1暗挖施工应合理规划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并应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当发现支护变形超限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3.7.2盾构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量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3.7.3盾构掘进中遇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掘进,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1 .盾构前方地层发生坍塌或遇有障碍;2 .盾构自转角度超出允许范围;3 .盾构位置偏离超出允许范围;4 .盾构推力增大超出预计范围,5 .管片防水、运输及注浆等过程发生故障。3.7.4顶进作业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线路进行加固。顶进施工时应对既有线路、顶力体系和后背实时进行观测、记录、分析和控制,发现变形和位移超限时,应立即进行调整。3.8车辆伤害3.8.1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3.8.2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在特殊路段应设置反光柱、爆闪灯转角灯等设施,车辆行驶应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要求。3.8.3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

11、员上下。3.8.4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降低行驶速度。3.8.5施工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3.9中毒和窒息3.9.1领取和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3.9.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换气和照明等设备。3.9.3受限或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按照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当气体浓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严禁作业。3.9.4室内装修作业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建筑外墙清洗时,不得采用强酸强碱清洗剂及有毒有害化学品。3.10触电3.10.1施工

12、现场用电的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3 .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3.10.2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3.10.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2 .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及保护接地导体(PE)或保护中性导体(PEN);保护接地导体(PE)及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中性导体(N)外绝缘层应为

13、淡蓝色;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3 .10.4施工现场的特殊场所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特低电压(SE1V)供电;2 .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3 .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3. 10.5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2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可检修,并在

14、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3 .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3.10.6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311爆炸3.11.1柴油、汽油、氧气瓶、乙快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3.11.2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3.11.3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3.11.4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

15、,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3.I15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体、蒸汽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下。3.I16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扫、脱脂。3.I17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块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焕气瓶。3.I18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3.12爆破作业3. 12.1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4. 12.2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起爆。5. 12.3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后应进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6. 12.4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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