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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第三条星级市场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第四条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和省直属分局申报的星级市场。三星级延续确认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委托各市工商局负责;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以及三星级延续确认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各扩强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一星级市场考
2、核认定。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局应分别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和评审工作。第五条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9月至12月进行。必要时可增加组织评审和认定。第六条XX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星级市场考核验收依据标准进行,采取分类对照标准的方法,对通过审查申报的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第七条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XX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考核内容。第二章申报与验收第八条申报星级市场应按照星级市场标准,认真对照,合理定位。新开办市场应
3、在开业满一年,且市场运行正常、交易兴旺、有盈利后方可提出申报。第九条申报市场应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填报XX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附件1)或XX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附件2),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一)新申报星级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法人登记证、市场名称登记证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2 .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情况介绍;3 .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4 .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5 .上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
4、况;6 .市场非公党建工作情况;7、消防验收合格证明;8.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二)网上交易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法人登记证、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 .星级市场创建工作情况报告;3 .市场各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 .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5 .市场交易资金和保证金实行银行第三方监管材料。6 .市场交易规模及在全国同类市场中的排名、辐射力、交易服务体系、信誉以及在同类市场中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7 .市场非公党建工作情况;8 .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S)延续确认的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或证明:
5、1 .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2 .申请延续确认的市场情况报告,主要是三年来市场发展情况和巩固星级市场工作情况;3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 .其它相关材料。第十条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报省工商局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市场申报表一同上报省局。延续确认的三星级市场名单也一并报省局。第十一条由各市工商局认定的市场,应将认定情况报省工商局备案。延续三星级市场由各市工商局考核验收后,写出书面考核评审报告,签署认定建议,连同市场申报表等材料,一并报省局审定。各扩强县(市、区)负责认定
6、的市场,应将认XX果报省、市两级工商局备案。第十二条建立五星级市场预申报制度。由各市工商局将年度内全市拟申报创建五星级市场的名单及其申报表,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省工商局。第十三条对申报创建五星级的市场建立辅导期制度。辅导期原则为二年。辅导工作由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具体负责,省、市工商局参与指导并督查。第十四条辅导内容按照XX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规定,根据不同市场类型和特点确定。第十五条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第十六条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星级的市
7、场,应统一组织由工商和星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第十七条考核验收组应对照XX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创星情况,并与申请人交换意见,指出存在问题。考核验收组应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考核验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第十八条验收结束后,综合各考核组意见,提交以下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核查意见的申报表;(二)申报星级市场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材料;(三)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情况及初评意见。第三章
8、评审与认定第十九条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会应于会议前五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第二十条评审会程序:介绍市场考核初评情况(五星级市场播放影像资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问;署名投票表决。评审的星级市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否则视为无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第二十二条认定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评审年度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第二十三条省工商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或降低、撤销星级市场。第二十四条省、市工
9、商局作出星级市场认定决定后,由省级认定机构统一牌匾制式,按照“谁认定,谁发牌”的原则,新创和延续确认的三星级市场以上市场牌匾由省工商局制作、颁发。一、二星级市场和牌匾由市工商局制作、颁发,落款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扩强县(市、区)认定的一星级市场牌匾由其制作、落款、颁发。第二十五条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星级市场期满不申请延续的,或申请延续未被通过的,自动失去星级市场称号。第二十六条星级市场因正在提升改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延续确认的,经认定机构批准,可暂缓
10、延续确认一年,参加下一年度考评。第二十七条星级市场考核评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认定:(一)市场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市场内发生火灾的;(三)市场发生经营户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四)发生其他事件,对市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第二十八条已认定的星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滑坡。第三十条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
11、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第三十一条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市、县(市、区)工商局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构根据“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第三十三条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称号。1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星级市场,未按要求整改的;2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较大问题的;3.市场发生较大安
12、全事故的。第三十四条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一)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举办单位管理不到位;(二)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三)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四)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五)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的。第三十五条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第三十六条星级市场被降低、撤
13、销或未被延续确认星级的,由原认定机构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第三十七条星级市场的认定与市、县工商局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由各市或县(市、区)工商局认定的星级市场,因把关不严,市场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到位而被省局降星或撤星的,在当年度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延续确认三星级的市场,省局将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并在每年的星级市场实地考核验收中,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续报三星级市场的20%。发现因把关不严,市场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到位的,省局将予以降星或撤星,并在当年度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三十八条星级市场考核验收和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