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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摘要:民事诉讼通常同时拥有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两者之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民事诉讼中,协调整合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关系,有利于保障民俗诉讼程序的良性运作与程序法治理想的实现。因此论文就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并对调整其间关系的措施展开分析,期望对调整我国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关系有所助益。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实体价值一、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一致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与不公正程序相比,公正程序可以带来更公正的诉讼结果。在公正的程序下获得的判决通常有很高的含量。所以,我们应该注意诉讼不同价值的一致性,这体现在民事程序的公正性上,以确保法官结果的
2、权威性。尽管法官的结果并不完全公平,但出于公正诉讼程序下的事实调查和法官严格审理的原因,再加上法律判决带有的权威性与强制力,当事人心理会自发认同法律判决的权威性。同时,当案件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判决时,案件判决的结果便成为大众心中信服承认的结果,拥有超强的示范作用。此外,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带动使用法律诉讼的方式依法解决私权纠纷,帮助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无论何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它所行产生的实体法的结果都是有限的,而且期限很短,但是,作为行使实体权利的一种手段的程序却是持续时间很长的,并且要多次使用才可以真正实现,所以程序本身意味着众多的实体结果。这都可以看见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一致性二、程
3、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冲突性但是,公平的民事诉讼过程不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诸如期限和法律要求之类的特定限制,同时需要在追求案件真相与案件审理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这使得很难实现案件实体的真实。诉讼的价值和实体的价值一直面临着这些冲突,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价值发展的稳定性。民事诉讼中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之间拥有彼此独立的原理及原则制度。因此,当实体价值发生改变时不一定会致使程序价值产生改变。在现实中,程序价值有可能会跟不上实体价值的发展,同时实体价值的优缺点并不一定决定程序价值的优缺点。(二)程序价值的评价及体现的独立性民事诉讼价值有自己的一套评估标准。通常
4、能够除去实体价值来对其进行评价。例如,公开判决比秘密判决就显得更加公正与正当。所以,在现实中大概率可以去除掉实体价值后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程序价值的评价体系。()程序价值限制实体价值我国司法权实行不告不追究的原则,在维护实体价值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该原则也适用于中国的民事审判中,即只有当原告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能受理这个案件。同时,如果原告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就不会主动审判这则安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因为自身费用原因而放弃诉讼的现象,在中国的诉讼体质下,从这一角度可以看出,程序价值会限制实体价值。三、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协调我们知道诉讼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必然存在冲突,但是民事诉讼既包
5、含主体价值也包含程序价值。当民事诉讼中两者价值实现统一协调时,才能最终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所以,怎样正确阐明和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所致力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统一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于现实需要出发,来推动实现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为了更好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现实中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实践与观念,将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放在同样的位置上。(-)转变错误观念,树立正确观念在中国现有的理论实践中,一直存在“程序依附于实体”的观念,这体现出我国学者们对法律程序的错误价值判断。他们一位追求法律审判的结果即实体价值,而忽略了审判本身的程序价值,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并捣
6、毁了维护民事诉讼公正的根本基础。所以,为了更好的协调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纠正自己的观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有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将程序摆在与实体相同的位置,在追寻实体价值的同时,也追求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程序自由等程序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推崇程序与实体上的价值统一,但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必然面临冲突,因此当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秉承着两者兼顾下的程序价值优先原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无论经济发展到过高的境界,但是如果所处的法律失去程序上的公正,必定带来社会的矛盾。(二)协调两者的过程与法律发展规律同步法律发展规律即是从始至终从无到有的一个辩证过程
7、。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必须经历适应和升华的过程,并通过不断加强法治最终导致法律的消亡。“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之间实现协调是法律本身发展的一部分。两方的价值一步一步地接近。程序的价值继续增长和升华。当法律消亡后,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得以真正达成。但是一切的发展总是在经历痛苦中完成的。程序正义与主体正义实现过程也是艰巨而复杂的。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人们认知的局限性。对客观事物的理解上的任何偏差都可能损害程序的价值并延迟其应用过程。诉讼价值的协调涉及多个阶段,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和法律发展的不同方法,诉讼价值的取向不可避免地会有所不同,在某些阶段必须实现特定的价值目标。这种矛盾的特殊性正是从古代
8、到今天法律发展的规律。(三)从立法与司法实践入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在立法中要完善程序上的立法,尤其是需要强调程序法中程序独立性价值在诉讼法中的既定重要性,以便程序性价值能够从立法层面与制度层面得到保障。将“重视程序”与“追求程序公正”的观念追求在立法中得到根本落实,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程序法律与规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做到对司法程序的维护与严格执行。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执行者们,对他们的职业素养进行提高,并通过完善法律任免考核奖惩体系的措施不断推动法官们职业素养的提高,帮助他们强化程序独立性的重要观念。(四)确立评价标准,恢复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在我国当下政治与经济的形势
9、中,怎样深入研究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推动诉讼机制可以体现出更大的功能,是当下我们法律层面重要的任务。所以,怎样确定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评估水平已成为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诉讼的价值对于当事方和法院而言都是不同的,而且双方的价值估算也不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评估法律制度价值的最重要标准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保护程度,对当事方处置权甚至是对私人权利的承认的完全忽视。自建立市场经济以来,程序正义的概念已开始渗透到人们的心中。尽管由经济利益动机引起的变化尚未成熟,但影响却很深远。程序公正是对程序当事方的全部尊重。细节可能包括当事方参加诉讼,平等对话,提供代表机会,维护当事方权益等。就诉讼
10、而言,如果我们要科学地确定评估诉讼价值的标准,就必须恢复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着眼于诉讼对社会和公众的积极意义,即程序公正的价值。四、总结通过以上论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价值和物质价值具有统一与矛盾并存的关系。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两者视为动态平衡的整体,来实现物质价值和程序价值的统一,最终推动民事诉讼的目标的达成。在现代社会中强调的正义应当是更加全面的正义,不能只追求实体价值而忽略程序价值。尽管诉讼纠纷只是一个缩影,但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正确解决两者之间关系的模型。参考文献:冯军军.程序公正价值论一一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05):16-18.苗玲洁,马鹏程.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分析U1法制博览2019(04):33-35.姜竺豆.浅析民事诉讼法程序价值所针对的主体J.经贸实践,2018(13):344+346.4谢夏影.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间的关系D.中国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