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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领取和管理,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办正式手续,管理人员不得外借仪器设备。二、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财产帐物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帐、物 卡相符,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应及时和国资处资产资金帐目核对,随时调整。三、对各种固定资产按技术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并使每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除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移动修理 拆改 调换和借出仪器设备。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在离开岗位前须先交清全部手续,做到帐 物 卡相符。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现状手册,使用人对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借条,经实验室主任 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借出。九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剂或调出:(一)由于实验内容改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二)由于设备更新换代,原设备陈旧落后弃之不用的;(三)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实验要求的;(四)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五)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 .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2 .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3 .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4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其维护,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以及无修复价值的。5 .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使用的。十、处理积压或报废设备的程序是:由实验室提出积压L手续,实验室无权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