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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受理审核学校的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的专家决策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XX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院(所)为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主任担任,设秘
2、书1名。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任期一般为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学位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候选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任期一般为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学位
3、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教学一线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可跨院(所)遴选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所在院(所)遴选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章由秘书长所在单位公章代章。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对学校学科建设、
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S)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中的发展与建设事项,提供指导和咨询。(四)审批增减研究生指导教师。(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六)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中的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A)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九)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十)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十一)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十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
5、事项。(十三)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二)评议审核本院(所)的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与建设事项;(S)审定本院(所)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四)负责本院(所)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初审;(五)审查本院(所)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六)负责研究制订本院(所)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大纲;(七)审核确定本院(所)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八)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九)
6、审查硕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十)审查博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十一)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十二)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院(所)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十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S)负责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四)受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7、(五)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第四章议事规程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评定学位授予事宜,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必须由到会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
8、方为通过。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所召开的全体会议,其他人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凡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按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重大事宜,可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学位办公室主任和秘书组成。对于非重要事宜,可委托学位办公室处理。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XX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