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宁铁路蕉城站站前广场及通站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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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宁铁路蕉城站站前广场及通站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衢宁铁路蕉城段建设顺利推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决定征收该项目征地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宁铁路蕉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二章征收补偿对象、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签约期限第二条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宅基地安置相结合。第三条征收部门及实

2、施单位。征收部门: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九都镇人民政府。第四条签约期限:第一签约期: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5日;第二签约期: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第三章建筑面积计算及房屋性质、用途补偿面积认定第五条面积计算。一、房屋(土地)面积计算。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测绘规范,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据实测量,自然层建筑面积以测绘图纸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二、斜面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层高度2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16米其楼层高度V2.2米部分按80%计算建筑面积;12米W

3、其楼层高度V16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2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三、安置地用地面积按规划设计图纸测算;交地时按产权登记部门确认的用地面积结算。四、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安置地协议约定用地面积与产权登记部门确认的用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部门确认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并结算差价。第六条补偿面积认定。一、宅基地的补偿认定。1、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含土地证、用地批文、已申报并交缴完相关费用的票据等)的宅基地按批建的占地面积100%计算可安置面积。2、属地质灾害或造福工程等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100%计算可安置面积

4、。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现状结构全部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木结构),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00%计算可安置面积。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4年3月20日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前建设的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90%计算可安置面积,剩余部份占地面积按附表一中合法手续宅基地价格的70%计算实行货币补偿。5、2014年3月20日中

5、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后建设的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占地面积按附表一中合法手续宅基地价格的70%计算实行货币补偿。二、地面建筑物的补偿认定:1、已办理村建审批手续(含村建证、村建批文、已申报并交缴完相关费用的票据等)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批建面积100%计算可补偿面积。2、1993年8月1日实施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前已建成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计算可补偿面积。3、属地质灾害或造福工程等政府统一规

6、划的安置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Io0%计算可补偿面积。4、1993年8月1日实施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之后至2014年3月20日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前建设的无合法村建审批手续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可补偿面积;三层以上按建筑面积的50%计算可补偿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综合成新率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5、2014年3月21日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7、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后建设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3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6、构筑物认定:1993年8月1日前已建成的构筑物按该构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0%给予货币补偿;199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之间建成的构筑物按该构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2014年3月20日至本项目征地告知书发布日之间建成的构筑物按该构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3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本项目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建成的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七条货币补偿方式。

8、货币补偿金额二宅基地补偿金额+地面建物补偿金额+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其他单项补偿金额+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用+奖励和补助。一、土地补偿。1、宅基地补偿按本方案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认定补偿,确认的可安置面积对照附表一衢宁铁路蕉城站站前广场工程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补偿标准100%计算,实行货币补偿。2、被征收房屋的滴水沟、房前屋后道路等对照附表一衢宁铁路蕉城站站前广场工程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补偿标准的70%,实行货币补偿。3、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安置面积,除对照附表一衢宁铁路蕉城站站前广场工程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补偿标准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外,还可获

9、得267元/平方米的基建补助费。二、地面建筑物补偿地面建筑物补偿金额二地面建筑物重置价格X综合成新率X可补偿面积+拆除费用补贴,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具体按本方案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的认定计算补偿。三、本方案规定的其他补偿、补助费。第八条宅基地置换方式一、本项目安置地点:现有九都镇“九仙花苑”安置小区及其周边。二、采取宅基地置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可安置面积用于与安置地占地面积置换部分,等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款,但必须结算安置地区块差价,具体标准待安置地规划方案出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互补差价。三、采取“先签先选”原则,谁先签约谁先选择安置地;选择安置地原则上

10、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700元结算。签约过程中若同时出现两人以上要求签约,以抽签的形式决定顺序。四、选择安置地后,剩余的零星可安置面积指标由政府统筹调剂使用,使用该指标的被征收人应按宅基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差价。五、“五保户”、无房户(在征收范围内有宅基地,且经确认有可安置面积的)或住房特困户,可安置面积不足以置换安置地又确实难以调剂的,经镇、村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予以提供最小面积的安置用地,但须按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补足安置地差价款,安置地块的选择必须服从政府的安排。六、鉴于安置用地所处的区域与被征收房屋所处的不

11、同,造成安置地基础建设造价增加,对采取宅基地置换方式安置的,按所选安置地的占地面积给予215元/平方米的基础超深补助(公寓式住宅的安置地块参照测算)。该项补助费由政府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安置地基础超深补助。七、安置地只能用于本项目被征收人建房,不得私下转让。第九条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搬迁补助费。一、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构成。1、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2、设备迁装补助费。3、移装固定设施补助标准。4、由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二、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按可补偿面积计算,每次每平方米6元。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次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12、一次结算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结算搬家补助费。三、设备迁装补助费。大型机械设备5吨以下每台按800元;5吨以上10吨以下每台按IOOo元;10吨以上每台按2000元计算;设备现状难以分清的,按评估计算搬迁补助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补偿;祠堂、宫庙、教堂搬迁费结合民间习俗另行再予补助。第十条选择货币补偿的,可获得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是指室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综合费用。已建成房屋的,按经确认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80元的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未建成房屋的,按经确认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96元(即280元的70%)的室外设施建设补助费。第十一条因

13、房屋征收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临时安置过渡期计算。1、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迂腾空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地交付被征收人接收之日后顺延12个月。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人发出的安置地交付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所调换的安置地,无故逾期不接收的,按安置地交付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二、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征收部门不再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计算,按11元/平方米月标准,自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之日起预发放6个月,随后,按季度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14、。四、非被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22元/平方米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对使用过渡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11元/平方米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度发放一次。五、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六、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前,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方式的,其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或长期生活无法自理的病人,另给予每月每人100元补助。第十二条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确认的被征收营业用房可补偿面积,按50元/平方米

15、月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二、被征收房屋营业用房的确认。被征收房屋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人所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所记载的用途确认。对于被征收房屋属于合法房屋或被认定为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但被征收人未经村建部门批准,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其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进深进行计算(进深未超过4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4米的按4米计算),并区分不同状况按下列情况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1、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同时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的,按其营业性用房可补偿面积10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但未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未依法纳税的,按其营业性用房可补偿面积的90%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3、事实营业满1年以上,但未取得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无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按其营业性用房可补偿面积的7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三、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企业营业场所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6个月。四、在征收公告前已停业停产的,不再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第十三条特殊建筑物的补偿。一、企业、教堂、学校、庙宇等特殊建筑物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综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其中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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