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县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护,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
2、第四条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XX”或公安机关“H0”报警电话;(二)通过信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S)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第五条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的10%给予举报奖励,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对贡献突出的可给予奖励金额30000元人民币。第六条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管辖区域范围内;(二)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三)属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
3、握的线索;(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第七条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置。第八条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举报人数平均分配。第九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
4、奖励。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第十条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第十一条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办案机关根据罚没收入10%提出评定意见,会同县财政、行政审批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办案机关,办案机关会同县财政管理部门联合发放。第十二条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县自然资源、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逐级向上
5、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查证属实的,按照XX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第十三条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第十四条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第十五条全县各级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