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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我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3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3)1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评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地址变更后场所的选址审核、评估。第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2、的选址审核、评估。第四条坚持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病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审查场所建设前选址审核、评估。符合本办法选址距离规定的,无需组织选址评估。动物饲养场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应对申请场所实施选址距离确认评估。评估内容分为必要条件和一般条件,必要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不予评估。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进行审核,不进行选址评估。其中,开办动物屠宰加附件2工场所要符合全省行业发展规划,方可进行防疫条件审查;开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要符合全省建设规划,方可
3、进行防疫条件审查。第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的选址评估工作,仅限于评估与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对于有两项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或一项低于规定距离60%的,不予评估。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集贸市场之间距离,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执行。第六条动物饲养场评估重点内容:(一)在畜禽禁养区或限养区之外;(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当地政府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三)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等实现有效
4、的物理隔离;(四)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五)开办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分布密度。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在选址时,涉及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的,应当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第八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3名以上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相关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实施选址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邀请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管理等方面专家。第九条专家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采取实
5、地评估、场所负责人承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址评估工作。第十条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选址评估表,专家组综合选址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同意设立综合选址评估分值达不到80分的,视为评估不合格,评估结论为“不同意设立工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负责人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应确保所承诺事项符合要求并如期完成。否则,不予承认该选址评估打分表的评估结果。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意见,并作为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有关场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防护、制度建立等其他具体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3
6、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规定执行。附件2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3)13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一、动物饲养场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IOOo米
7、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其中:种畜禽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IOoO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距离要
8、求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居民生活区、学附件2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四、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附件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养殖场名称法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箱项目地址申报单位材料清单 1.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周边生活
9、饮用水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分布及距离;标注半径三公里范围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场所自然屏障、人工屏障)。 2.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消毒设施设备清单 4.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6.其它材料本单位自愿申请场所选址评估,并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养殖场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评估要素必要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评估)1.动物饲养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
10、产品集贸市场(含专门经营和兼营)的距离,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距离要求,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评估口不予评估口2.动物饲养场的选址与本办法规定的与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有两项不符合要求的或一项低于规定距离60%的,不予评估。3.在畜禽养殖禁养区或限养区之外。动物饲养场涉及评估的距离内容口与饲养场距离与种畜禽场距离与隔离场所距离口与屠宰加工场距离口与诊疗场所距离口与居民生活区距离口与学校距离口与医院距离口与(其他场所)距离与评估场所实际距离(米)1 .与距离.米。2 .与距离_米。3 .与距离_米。项目分类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满分得分分
11、因扣原一、天然和人工屏隙(40分)(一)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10分)1.具有山丘相隔的,计10分。仅有田地、树林相隔的,计8分。其他情况由专家组结合实际综合评估给分。10。建有围墙、绿化隔离带、壕沟等人工屏障。(30分)1.场区建有1.8米以上高度实体围墙的,计25分。仅建有可防止人员及畜禽随意进入的围栏栅栏的,计10分。否则不得分。(本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被评估场所负责人名:)252.建有绿化隔离带、壕沟的,计5分(绿化隔离带、壕沟内侧需建有围墙或隔离作用的围栏栅栏,否则不得分)。(本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被评估场所负责人名:)5二、养殖环境及动物分布(40分)(一)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30分
12、)与周边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在本办法规定的距离90%以上的,计30分;规定的距离80%-89%之间的,计25分。规定的距离70%-79%之间的,计20分。规定的距离60%-69%之间的,计15分。30。相关畜禽的分布与密度(10分)查看周边3公里内动物分布、养殖品种数量和养殖环境情况。由专家组结合实际综合评估给分。10三、消毒设施(20分/30分)(一)消毒池和消毒通道(10分)场区出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消毒池和人员消毒通道的,计10分。(本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被评估场所负责人签名:)10附彳(二)洗消中心设施设备(1
13、0分)42建设与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洗消中心(点),配有车辆冲洗消毒设备和干燥消毒房的,计10分。(本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被评估场所负责人签名:)10总分100评估结果同意设立不同意设立申请方确认签名:评估专家组签名组长:成员:年月日评估机构意见审查合格审查不合格。(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注:1.由评审专家根据选址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2 .场所开办前申请选址距离确认评估的,人工屏障、消毒设施等场所特殊要求项目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场所负责人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表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被评估场所负责人同时在评估表进行承诺签名。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表
14、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 .动物饲养场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有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的解读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拟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现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更科学的评估防疫条件、提升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更有效的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组织开展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养殖环境、动物分布、
15、消毒设施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通知精神,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完善,下发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征求本系统、环保、规划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并通过农业信息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厅再次组织相关企业、本系统业务骨干、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形成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二、目标任务科学评估新建场所防疫条件,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有效切断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三、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