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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1.0.1为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内容,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水平,规范和指导XX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XX壮族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新建和经批准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1.0.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与XX的自然要素、人文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1.0.4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1.0.5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遵循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1.0.6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与建设应聚焦数字化,立足未来社区、数字乡村,适应场景化、人本化、绿色化、智能化的发
2、展趋势。1.0.7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与建设应合理利用能源,并结合当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供能方式,符合双碳减排的政策要求。1.0.8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种类型。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有关规定,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有关规定;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XX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保障性租赁住房affor
3、dab1erenta1housing供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居住的租赁房屋。2.0.2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residentia1affordab1erenta1hous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2.0.3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dormitorytypeaffordab1ehousing主要供单身人士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3选址与规划3.1-般规定1.1.1 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有关规定。1.1.2 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配套的优势,创建积极友好的绿色住区。1.1.3 保障性租赁住
4、房规划建设宜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2 规划选址3.2.1 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应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并符合现行国家、自治区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选址。2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选择。3.2.2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
5、选择地质条件安全的区域进行建设,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如选址在地理条件有缺陷的地区,则应在建设前对场地及其周边不利因素进行安全评估。2选择远离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辐射源等)和污染源(土壤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的区域进行建设并满足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3.2.3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城市年度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进行选址,利用低效用地进行新建或改建。324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宜以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为前提,优先选择周边IKnI范围内公共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或有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区域进行建设。3.2.
6、5 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遵循“公交优先”原则,满足租住人群通勤便利性需求。宜选择紧邻建成或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城市干道的区域,以及与轨道交通或公交系统网络紧密衔接,公交车站点500m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IKm半径覆盖范围内的区域。3.3 规划控制3.3.1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区域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3.3.2 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密度不宜高于原规划指标。用闲置的厂房、商业用房等其它性质的建筑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因层高过高需要增加隔层,容积率超出原规划指标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7、2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高度应与原建筑保持一致。3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绿地率不宜低于原规划指标。3.3.3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以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4 配套设施341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应按照配套建设、方便使用、开放共享、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3.4.2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执行。公共区域结合租赁住房客群多元化的特征,针对性地增设部分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
8、配套设施,并强化设施的共建共享,满足差异化的租赁房配套服务需求,营造优质共享的公共服务场景,满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发展建设需要。1具体配套设施指标宜符合表3.4.2-1的规定。表3.42T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匠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理服务设施执行标准保障其他文化室管理教疗快性租商业设施外服务生活育卫小养递公赁住菜设施(图活用房垃圾设生型老送共房类市(药书阅动(物分类施设商设达厕别场店、览、场业服收集施服施设所洗衣信息地务用点施店、月艮(房、社区务、俄FTT1、社区辅助展览排管理就业展球服务设示、及用施、多功小房、廉价能影型社区社区音厅球服务客栈等。)类中心接待场等)设施地等)等)住
9、宅型新(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租赁住房建OOO统筹的)的通知建办标(20XX)19号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改建(可统筹的)OOO(可统筹的)OOOO50180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配套宿新OOOO住房和城乡舍建建设部办公厅型改OOOOOOOOOO关于集中式租租赁住房建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XX)19号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进行配套注:应严格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配建的配套设施项目;O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选择性配建或与其他设施联合设置,以当地规划审批
10、要求为准;可不配建的配套设施项目。2住宅类租赁住房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未列入表342T的配套设施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配置。3住宅型租赁住房的文化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在社区内单独配建,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文化设施可依据租住人群特点和各项文化设施使用频度,选择单独配建或混合配建。1.1.3 保障性租赁住区宜考虑各类人群需求
11、特点,向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1.1.4 给水泵站、燃气调压站、小型垃圾压缩站等市政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设置,如地块内布置确有困难,可结合周边地块综合平衡。3.5 交通设施3.5.1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充分利用公交、轨交、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多种交通形式,并合理配置出租车等候点、公共停车场、公交车停靠点和共享交通投放点等公共交通设施。352保障性租赁住区道路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3.5.3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
12、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6 住区环境3.6.1 保障性租赁住区应合理组织交通流线,满足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便利性与通达性,统筹规划租住人群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标识系统。3.6.2 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区内宜设置有室外风雨连廊连接出入口和各个楼栋。3.6.3 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消防设备设施完善、市政管网更新、机动车停车优化、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等。4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13、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承租人群,设置适量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居住的无障碍租赁住房,或预留可改造条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住房;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分别设置男女无障碍住房,每200套住房各宜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住房。4.1.2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宜混合设计在同一建筑单体中,确需混合时,应严格分区且满足各自相关规范及管理规定的要求。4.1.3 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应满足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通畅、空间布局合理的基本要求,居住空间应满足节能和日照、采光、通风、视距和隔声等物理性能的要求。4.1.4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功能健全的小套型为主,宜选择有利于灵活分隔的大开间布局,宜采用可移动墙体、可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