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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二、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学校实际需要,经学校领导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校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的学校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除遇突发事件和上级要求需采购外,年内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三、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在向教育局报采购申请表同时要写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采购报告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四、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更不得向供货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五、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