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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信息公开沟通协调制度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
2、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四、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五、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
3、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六、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七、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八、发生下列情况,造成信息发布失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二)按照本制度应当经协调后发布的信息,未经协调或虽经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发布的。(三)经协调达成一致但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