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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办法,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油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
2、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和问题。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二级单位负责制。各单位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及时组织整改。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隐患的管理。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对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并报告油田公司安全
3、环保部门,油田公司对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所属二级单位监控,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由二级单位与油田公司共同监控。第八条部门工作职责:1、生产、工艺技术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协调工作,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3、规划计划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资
4、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安全和环保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细则的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对油田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后评价。4、财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业务核算工作。5、地面建设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6、审计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审计。7、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8、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统计和评估,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台帐,督查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9、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分级第
5、九条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IOOO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第十一条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IOO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第十二条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第十三条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以下事故(或事件)的隐患。1、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
6、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故隐患;2、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00人及以上的事故隐患;3、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且无法恢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且无法恢复的事故隐患;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市级及以上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故隐患;5、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隐患;6、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5吨及以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20吨及以上的事故隐患。第十四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以下事故(或事件)的隐患。1、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的隐患;2、
7、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IOO人及以上的隐患;3、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的隐患;4、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隐患;5、造成I、H类放射源类丢失、被盗或失控的隐患;6、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1吨以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5吨及以上的隐患。第十五条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以下事故(或事件)的隐患。1、可能发生12人死亡,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的隐患;2、可能造成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隐患;3、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及以下、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7.5吨以上的隐患。第十六条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报告第十七条员工有发现
8、、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报告事故隐患;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油田公司应组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第十八条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监控。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二级单位应及时向油田公司报告。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污染环境和影响员工健康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十九条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各级单位应组织制定(审核)、落实监控措施
9、。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存在事故隐患的状况下保证设备设施安全生产运行的条件;2、对生产所需人、机、物、法、环(装置、设施、原材料、工艺技术、人员素质、环境)等状况的安全、环保、健康检测检查的要求;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4、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对上报的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生产作业条件、环境、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2、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3、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4、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
10、的损失;5、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第五章隐患评估与整改第二十一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必要时,应请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油田公司及二级单位(含主要生产单位的三级单位)事故隐患评估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环保部门组织,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地面建设、计划、财务等部门和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油田公司事故隐患评估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工作,二级单位(含主要生产单位的三级单位)事故隐患评估每季度组织一次评估工作,特殊情况应及时组织评估。第二十二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事故隐患类别;2、事故隐患等级;3、影响范围及严
11、重程度;4、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5、事故隐患整改建议;6、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由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并备案;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并备案,同时报油田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由油田公司组织实施并备案。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立项。根据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复后,报计划部门立项下达隐患整改计划,隐患整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整改管理权限属二级单位的,由二级单位立项实施,对确因危害
12、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油田公司内外其它单位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必须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由油田公司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投资方案。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均应根据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组织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经安全环保、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地面建设、计划、财务等相关的专业技术与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按工程或项目管理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实行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实施过程中安全环保、地面建设、规划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整改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的,应经原制订单位、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
13、变更者对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责。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立项单位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应及时报原备案部门销项;根据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规划计划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后评价。第二十八条油田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应按事故隐患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3、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4、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5、整改完成后的效果等。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办法(石油安(2008)2号)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要求,有效防范控制各类危险因素,实现项目的本质安全目标。第三十二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污染环境和员工健康受到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按照青海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工程)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