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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客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客运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运票据是客运服务公司作为道路客运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为旅客乘车提供有关服务收费时出具的票据,为公司内部票据。第三条客运票据的种类:1、乘车报销凭证(车票)2、退(订)票收据3、小件托运业务收据第四条客运票据的式样由客运服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第五条客运票据的印制和管理1、客运票据由客运服务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保管、签发和领用
2、,实行定点印制。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客运票据。3、客运票据承印厂必须依照客运服务公司设计所确定的票样、规格、联式、数量、字轨号码等印制专用票据。第六条客运服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计划印制、领用、缴交等管理工作。第七条客运服务公司财务部门设置专人管理票据专用章,为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票据专用章管理人员与票据管理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的权责分立。财务负责人定期对不相容岗位分立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客运票据领发时由客运服务公司客运站票据管理员和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当面点清领取票证的数量、起止号码,在票据专用章管理人员复核后加盖“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票据专用章”后,在客运内部票务系统中
3、明确记录。第九条票据使用后由客运站票据管理员将存根联交回,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定期核对交回票据金额与银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客运内部票务系统中进行票证注销。第十条票据使用后由客运站票据管理员销号,并报财务人员审核签字。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定期核对交回票据金额与银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客运内部票务系统中进行票证注销。财务科建立客票销号台账。第十一条退票时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开车前半小时内及开车后,一律不办理退票。第十二条公司提供小件物品托运业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石油青客运2010(14)号关于印发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小件物品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客运站票据管理人员开具小件托运业务收据。托运收入每周缴存财务。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由公司财务科负责。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海油田客运服务公司客运票据暂行管理办法)(石油青客运(20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