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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教育法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二、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至少每年召开一
2、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进行表决选举。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的代表要求或经党总支委员会同意,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组长。三、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重点突出,切实解决一些问题。四、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五、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
3、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所属各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六、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海论和通过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由校长颁布施行。八、讨论和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如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等。九、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评议、质询、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奖励或惩处。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O十一、教代会的代
4、表以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亨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代表总人数约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代表的构成,既要包括学校各级各类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代表不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十二、闭会期间,需要处理的紧急问题,可由工会召开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卡办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以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