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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5月1日起这些水处理新规开始实施=全国性新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详情点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修订版标准发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是对GB/T 18921-2002的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更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标准更具有实用性等,标准的修订和发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延续GB/T 18921-2002观赏性和娱乐性两大功能分类以及连续流动(河道类)、非连续流动(湖泊类)、水景类3
2、类不同用水对象的景观水体分类,同时依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 18919-2002)和考虑目前再生水在国内景观环境的实际利用场所/对象以及实际需求,此次修订增补景观湿地环境用水这个功能分类。根据我国城市景观水体实际情况,河道类水体是指景观河道类连续流动水体,没有蓄水,有径流;湖泊类水体是指景观类非连续流动水体,有蓄水,或无流动出水,或缓速流动;水景类用水是指用于人工瀑布、喷泉等水景设施的用水,专门造景;景观湿地是指为营造城市景观而建造或恢复的湿地,不是用于处理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处理性湿地,是受纳性的湿地。考虑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本次标准修订水
3、质指标项目选取与确定,继承GB/T 18921-2002根据污染物污染水平和管理需求将水质项目进行分类、实施不同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案的管理原则,以及主要从保障再生水使用区域公众健康的角度出发、而对于水生生态的安全及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累积问题不做重点考虑的原则,主要依据GB/T 18921-2002已有控制项目、再生水水质污染物对景观环境用水对象的影响作用及其大小、影响或作用的明确程度、污染物存在情况及其含量高低与检出水平,以及依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循序渐进的原则。标准是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采用悬浮物这个表征污水水质的指标来表征供水水质不太合适,同时考虑到浊度指标相对悬浮物指
4、标,其测定更便捷、快速,便于及时反映水质状况,可明显提高可操作性;溶解氧是作为水体的感官指标及保护水生生物生存指标,也是衡量水体水质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景观水体水源的溶解氧高低,对发生复杂反应的景观水体体系来说,并不能使水体的溶解氧含量与其水源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厂出水其溶解氧一般都高于GB/T 18921-2002 20 mg/L的限值;石油类是人体感官指标以及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毒理学指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是感官性指标,也是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的参考指标(含磷化物),工程实践表明,运行良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出水的石油类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含量都已较低,均低于GB/T 1892
5、1-2002标准的限值,对人体感官等不会造成影响。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删除了悬浮物、溶解氧、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4项指标。基本水质指标包括控制富营养化的氨氮、总磷、总氮,影响人体感官的感官性状指标基本要求、浊度、色度,保障卫生安全的粪大肠菌群、余氯,以及综合性指标pH和BOD5。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及污水处理用旋转曝气机能效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5-2019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GB 37483-2019污水处理用旋转曝气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4月4日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该两项污水
6、处理用环保设备能效国家标准是我国污水处理领域首批重大环保装备的能效标准。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和旋转曝气机在污水处理厂中应用量大,潜水推流式搅拌机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在污水处理厂运营设备中排在第三位,能效直接影响污水处理成本。而旋转曝气机的运行能耗占污水处理厂总能耗的65%以上。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于由潜水电机直接驱动或由潜水电机直联齿轮减速机减速驱动的潜水推流式搅拌设备的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污水处理用旋转曝气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各种工业废水、市政污水处理工艺及水体修复中所使用的由电动机驱动的立轴式旋转曝气机、卧轴
7、式旋转曝气机和自吸式叶轮曝气机的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近年来,随着中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要求不断提高,对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和污水处理用旋转曝气机的质量要求和能效要求也愈发严格。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加深广大污水处理用户对环保设备能效的认识,真正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污水处理用潜水推流式搅拌机和旋转曝气机能效国家标准非常及时、必要。该两项国标指导意义明确,可操作性强,既可为设备生产企业、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行业协会、设计单位、研究机构、检测机构提供技术依据,提高污水处理设备的市场准入门槛,保证质优、节能的环保设备的有效供给;又可为行业主
8、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杜绝生产制造的缺陷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同时,该两项国标的实施对于提高潜水推流式搅拌机和旋转曝气机的产品能效、淘汰高耗低效产品,促进企业节能技术创新和行业技术水平提升,推行清洁生产和减少污染排放,以及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都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地方性新规=上海市排水与污水条例伴随着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也将在完成其使命时正式废止。(详情点击: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公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通过立新废旧方式,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
9、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与原条例相比,各项制度更加系统全面,明晰政府部门、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排水单位和个人在排水、污水处理中的责任义务。条例有如下特点:一是体现上海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吸纳上海在海绵城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方面的成效,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调节作用,规划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这对于缓解污水处理厂末端处理压力、增强城市排涝能力、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二是根据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条例范围,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环境质量。此次新条例首次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新条例中对于
1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作,主要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三是将深化排水接入改革要求入法,加强政府服务,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四是突出保护水环境原则,增加雨污分流规范要求,对排水单位和个人雨污混接、混排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等,避免混排的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引起河道污染。五是扩大上海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范围,在现有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11类活动需要办证的基础上,将从事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活动,以及汽车清洗活动这两类,纳入许可范围,进一步规范洗车等污水排放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
11、例规定,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控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条例共八章,八十八条(详情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最大特点是把“流域水污染防治”单独作为一章,强化联动协作,推进流域治理。实行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湖、库)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对跨市、县的江河、湖
12、泊、水库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库流域上下游和两岸、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和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控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优化工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工业集聚区,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要求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进入工业集聚区;对于工业集聚区实行废水集中收集处理,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确保工业废水处理后稳定达标;要求排放
13、工业废水的企业收集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推行雨污分流,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条例还规定将水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月15日昆明市发布了DB5301/T 4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月28日已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完成备案工作。该标
14、准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领域最严的标准。(详情点击:全国最严!昆明市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发布)“十二五”以来,昆明市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全市范围内已建成投产城镇污水处理厂38座,总处理规模已达239.1万立方米/天。目前,昆明市主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最严的一级A标准,但由于排放量大,尾水对水环境的污染负荷贡献仍然不容小觑。其中,昆明市70%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位于滇池流域,尾水的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量较大,不利于滇池的富营养化控制。为了有效减少污染物入湖(河)量,推进昆明
15、市的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亟须制定严于、细于国家标准的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昆明市已于2016年就启动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工作,由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成的标准编制组对全市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全面调研,并从昆明市水环境改善需求、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提标改造的技术及经济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2019年6月,标准正式纳入2019年度昆明市地方标准制定增补计划项目。编制组经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标准送审稿,并根据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完成了专家技术审查、公开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标准报批稿,经昆明市政府批准发布
16、。该标准在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基础上,针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5项主要水污染物提出了“分区分级”的执行要求,将执行标准分为A、B、C、D、E五级标准。其中,A级限值是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尾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5个级别的标准中属于最严格的标准,也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最严的排放标准,其各指标,除总氮外均已达到地表水(湖库)类标准。B级和C级标准分别适用于滇池流域和螳螂川-普渡河流域内富民大桥国控断面上游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出水除总氮外,其余指标分别与地表水类和类限值相当。D级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其他流域的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指标除化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