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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南山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快建成世界级创新性滨海中心城区,提升南山区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区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并参照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
2、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须依法在南山区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日。第四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区文物行政部门核拨。非国有博物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区文物行政部门申请。第五条优先发展填补南山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特点、红色文化的专题性非国有博物馆,以及与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史志类社区博物馆等。第二章开办补贴第六条给予非国有博物馆开办补贴,金额为博物馆展厅、库房区域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
3、万元。计算装修布展费用时,自行装修的非国有博物馆包含装修费和布展费两部分,由政府负责装修的非国有博物馆,仅计算布展费用。开办补贴在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登记开放后的第2年、第4年各核拨50%。馆舍地址在南头古城范围内、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开办补贴金额上浮为博物馆展厅、库房区域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本条款所称南头古城范围,为南头城街、南山大道、深南大道、南头文化街围合区域。第七条申请开办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并核验原件:(一)南山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补贴资金申报书;(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博物馆的证明文件;(三)民政部门核发的
4、法人登记等有关材料;(四)租赁凭证或自有物业的证明材料,标注展厅范围以及博物馆其他功能区域的馆舍总平面图;(五)装修布展费用支出凭据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关于装修布展费用的审核报告;(六)确保观众人身安全设施的必要资料(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制度及应急预案。申请本项补贴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承诺在南山辖区内开放运营5年以上。第三章运行补贴第八条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IOOOO人次以上、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运行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并且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博物馆实际运行成本。每年申请上一年度运行补贴。运行补贴根据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
5、人次核算。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50元。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以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准。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馆舍为政府免费提供物业的,不计算场地费用。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物业管理费应不高于同类政府物业管理费相关标准。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第九条申请运行补贴应当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南山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补贴资金申报书;(二)参观人数统计材料。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
6、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合作办展的,以办展方出具的参观人数证明为依据。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的年份,由主管部门另行核算达标条件。(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第四章临时展览补贴第十条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每家非国有博物馆每年不超过50万、每个展览项目不高于20万的标准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给予扶持,并且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展览实际举办成本。临时展览藏品应不少于60件,且展期不得少于1个月,临时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
7、与本馆的收藏、展陈和研究内容相关,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或走出去市外举办专题展览。第十一条申请临时展览补贴应当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南山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补贴资金申报书;(二)展品清单;(S)展览大纲、策划实施方案;(四)临时展览费用相关票据;(五)展览成效;(六)涉及到文物出境或者临时进境的,还需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第五章申请流程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份。第十三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业务指导与服务,并承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十四条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核流程如下
8、:(一)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博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提出评审意见;(二)依据评审意见,确定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并在南山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核拨。第六章其他扶持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第十六条加强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本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与非
9、国有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的所有权不变。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十七条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共同策划社会教育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强与学校、企业的合作,开展“馆校共建”“馆企共建”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第十八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10、、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获得扶持的单位应当在场馆入口处张贴补贴标识,接受市民监督。扶持标识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第二十条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报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为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二H条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结果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被骗取的补助资金,由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二)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S)运行评估不合格;(四)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