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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务检测一”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1. C2.D3.A4.D5.D6.A7.A8.C9.A10.C(二)多项选择题2. ABCD2.BCD3.CD4.BC5.BC(三)判断题3. 2.3.4.5.(四)案例分析题4. (1)本案涉及六种法律关系:李四和张三之间的代理关系;王五和李四之间的复代理关系;王五和张三之间的代理关系;肇事者和李四之间的财产侵权关系;交警和肇事者之间的监管关系;李四和交警之间的法律援助关系。(2)没有超越代理权。李四途中将鱼委托王五处理,属于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张三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法律所允许。但是,事后李四应当向张三反映实情。(3)王五与李四之间是复代理关
2、系。本案中,代理人李四将委托人张三委托的事务在特殊情况下转委托给第三人代理,属于复代理行为。(4)张三的损失应当由肇事者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69条第三款的规定,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本案李四的转委托行为,属于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张三的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张三的损失应当由肇事者承担。2.乙的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2016年8月29日。本案拖欠租金因乙的追讨使得甲答应付款,导致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因甲的毁约,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3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2014年4月14日,乙出差遇险20天,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要求。因此,乙的诉讼时效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