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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青海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动火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T5858-2004),结合油田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害IJ、烧、烤等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为动火设置固定场所的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第四
2、条凡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青海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Ab若涉及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等其他高危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严禁以青海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代替。第五条各二级厂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第六条油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IOOOOm3以上(含IOOOo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
3、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IOOOm%含IOoOm3)的成品油罐和轻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IOOo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4、容量
4、小于IOoom3成品油罐和轻燃储罐的动火;5、容量IOOO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IOoom3(含IOOo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IOOOm3(含IoOO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5、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9、在天然气集输站(场X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10、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11、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基本要求(-)动火作业前,作业施工单位应开展工作前安全分
6、析,与属地管理单位共同完成风险评估,编制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动火安全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3、风险评估结果;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5、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6、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7、其他相关资料。(二)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但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三)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33
7、0号)的要求。(四)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是可不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五)作业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六)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七)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动火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八
8、)法定节假日,国家、行业、油田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各类工业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提升一个级别。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准备(-)机具要求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o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的要求;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系统隔离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一、二级动火现场必
9、须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三级动火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视情况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捆绑、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5、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有液态烂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得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
10、封严盖实;6、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青海油田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四)可燃气体检测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1E1)o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3、需要
11、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4、气体检测位置和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应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O第九条实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二)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三)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烘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
12、焕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四)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第十条特殊情况动火作业(-)高处动火作业1、遵循青海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特殊情况下现场条件不具备上述要求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使用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材料;2、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
13、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4、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二)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1、遵循青海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除净受限空间内部物料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2、所有可能影响该受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3、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14、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五条“可燃气体检测”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三)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1、遵循青海油田公司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和方便逃生;2、挖掘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3、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4、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四)其他特殊动
15、火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发生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和批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的申请、批准,按照青海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业务主管部门为安全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24h。许可证的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青海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五章安全职责第十五条主要安全职责(-)生产运行主管部门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