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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公安信访工作,密切党群关系、警民关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意见建议、检验执法质效、维护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三条公安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
2、律严明总要求,切实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畅通信访渠道,优化业务流程,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提升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
3、,适用不同程序处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构建党委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访部门推动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九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二)强化政治引领,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公安机关党委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第十条
4、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信访工作形势,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二)督促落实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三)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四)协调处理影响较大或者办理部门存在争议的信访事项;(五)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信访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专门接待场所。信访问题突出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承担信访工作的机构及人员。第十二条信访部
5、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二)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五)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七)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八)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承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向信访部门回复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三)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四)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6、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耐心细致进行教育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帮助予以司法救助。第十五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
7、访问题。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通报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依规依法、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信访部门应当将信访事项的接收、处理等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的信息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处理情况、评价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
8、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察专员制度。建立完善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信访岗位锻炼机制,深化信访工作人才库建设。应当关爱信访干部,落实轮岗交流,重视优秀干部使用,加强典型培养选树,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为各类教育培训公共课程和公安院校必修课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队伍管理问题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和主要诉求,信访事项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等事项。信访事项既有申诉求
9、决诉求又有检举控告诉求,检举控告有实质内容的,分别处理;检举控告无实质内容的,按申诉求决类事项处理。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根据诉求内容及处理的程序,分为下列事项:(一)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二)通过复核、申诉等程序解决的人事争议事项;(三)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四)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诉求的信访事项属于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一)申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二)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
10、的行为不服的;(五)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六)对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认定、鉴定意见不服,要求复核或者重新认定、鉴定的;(七)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由所提建议意见指向公安机关涉及职责的相关部门办理。第二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办理。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涉及
11、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由原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两个以上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承办信访事项有异议的,由信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承办;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不明确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
12、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接收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
13、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
14、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接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由信访部门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予以交办,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
15、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前款规定的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理;(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政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同意后退回;未能退回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交办机关提交报告。第五章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五条专门程序类事项包括下列信访事项:(一)建议意见类事项;(二)检举控告类事项;(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建议意见并认真研究论证。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重大情况向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报告